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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满足学院教学工作的需要,结合学校实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外聘全职教师聘用原则

1.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合同管理。

2.按照国家、省、市劳动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二、外聘全职教师基本条件

1.非本院在编人员,且未被其他单位聘为全职人员;

2.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4.每学期能承担不少于32个学时的课堂教学工作量;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所聘工作。

三、聘用程序

1.教学单位于每学期末将拟聘计划及将由拟聘教师担任的工作任务、目标等情况向人事处提出书面报告。

2.教学单位会同人事处对拟聘教师进行考察,考察合格后填写《湖南工学院外聘全职教师聘用审批表》,签字盖章后连同拟聘人员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执业资格)证、教师资格证、近期身体健康证明等材料报送人事处(除身体健康证明外,所有证件原件由教学单位审核,复印件由教学单位审核签字后报送人事处。)

3.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对拟聘教师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4.二级学院与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拟聘教师签订不少于1年的聘用合同。

四、聘期管理

1.外聘全职教师由各教学单位进行管理和考核

2.外聘全职教师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学院有权单方予以解除协议:

1)提供虚假证件等材料;

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3)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量;

4)存在教学事故行为;

5)教学效果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6)产生过失并对学院利益造成损害。

五、外聘全职教师工资待遇

外聘全职教师工资基本工资及课时津贴表组成。

基本工资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序号

教师类别

基本工资

(元/月)

1

具备正高专业技术职务

4500

2

具备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历学位人员

3500

3

具备中级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历学位人员

2500

课时津贴、指导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或承担其他教学工作的教学工作量酬金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本院情况制定标准统筹发放。

基本工资及课时津贴一律为税前金额。

六、其他说明

1.外聘全职教师在聘用期间作为学院在岗教师管理,但不列为学院正式在编及岗位设置管理人员。

2.其他未尽事宜按聘用合同条款执行。

3.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5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