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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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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章程 (2022年修订)

序 言

湖南工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湖南建材高等专科学校和湖南大学衡阳分校于2007年合并组建而成。2009年12月,湖南工业科技职工大学整体并入。

湖南工学院立足衡阳,面向湖南,辐射全国,坚持“应用为本,服务地方”的办学理念,以培养应用型人才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倡导“团结奋进,自强日新”校风,“厚德博学,敬业善导”教风,“求真尚美,励志笃行”学风,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区域性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治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工学院;英文名称为HUN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缩写为HNIT。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8号。学校设有三个校区,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为:https://www.hnit.edu.cn。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为湖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学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院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任免院长和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审核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

学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政策保障,尊重和保障学校独立事业法人单位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事务不受校外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捍卫“两个确立”,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特色强校,推进开放办学,产教融合,政校行企合作,推动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智慧安全、电子信息、智能建造、现代物流、绿色双碳等应用型学科专业集群建设,加强现代产业学院建设,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科技推广、文化传承创新。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工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学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

第九条  学校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十条  学校全面加强教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以理想信念为核心、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三全育人”综合改革,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全面推动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使党坚守初心使命,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学校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将清廉湖工建设融入办学治校全过程。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推进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学校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校师生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校蔚然成风。

学校设立法律顾问,负责协助学校处理办学活动中的重大法律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保障依法依规办学,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增强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素养,提高防范化解风险能力,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建设高水平的平安校园。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及其他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上级有关部门、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铸魂育人神圣职责,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开展继续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非学位教育、专业/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学校办学定位:

目标定位:特色鲜明的区域性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类型定位: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教学型普通本科院校。

学科专业定位:以工学为主,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理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构建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学科专业体系。

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培养基础实、技术精、能力强、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服务面向定位:立足衡阳,面向湖南,辐射全国,重点面向现代工业企业,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

调整学科、专业。学校主要设置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在保持传统优势特色学科的基础上,主动对接国家需求、湖南“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及衡阳产业强市战略,发展与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密切相关的应用特色学科,加大应用型专业群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法招收学生,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制定和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培养规格要求,科学安排各类公共基础课、专业课教学。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形成卓越教学质量文化,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向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提升科技创新效能。

学校科研坚持“四个面向”,以应用研究为主,以科研平台和科研团队为依托,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关键领域、社会重大需求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为导向,聚焦方向,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

学校注重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推广,并以教师的创新创业推动学生的创新创业。

学校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学校和师生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自主开展社会服务。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产业与重点领域,开展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决策咨询、科学普及、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智力与科技支撑。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增强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立足办学理念,打造有灵魂、有特色的校园文化。加强物质文化建设,美化校园环境,加强精神文化建设,促进体育、艺术等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廉洁教育宣传,倡导“以清为美、以廉为荣”价值取向,弘扬廉洁文化。

学校加强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推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提高师生员工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弘扬劳动精神、奋斗精神、奉献精神、创造精神、勤俭节约精神,培育时代新风新貌。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及国际组织等的学术交流和教育合作,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提升国际交流合作水平。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建立健全有利于学校高质量发展的内部分配机制,自主确定内部薪酬分配方式和分配办法,调整津贴发放及收益分配方案。


第三章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及困难补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

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满学分,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要求的相应义务。

(六)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等相关服务,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学校按规定建立和完善贷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政策体系,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助学项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考核和表彰奖惩制度。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违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对违法的学生除依纪依规处分外,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交由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畅通学生诉求渠道,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制度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依据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中外交换生、进修生及其他在校生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相关政策和实际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确定教职工编制数及各类岗位比例,按需适当聘用国内专家/外籍专家、兼职教师。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地获得自身发展所必需的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

(二)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

(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四)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五)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九)就职务聘用、工资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行为,依法申诉或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

(四)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勤勉工作。

(六)继承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以及科学文化、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七)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创新育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八)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方法,不断提高育人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

(九)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落实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评价的第一标准。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努力造就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四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岗位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或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建立健全教师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能力。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评价标准,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表现、职业道德、业务能力水平、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惩等依据。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表彰奖惩制度。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违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分。对违法的教职工除依纪依规处理和处分外,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交由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工会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专家参加。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教职工提起的申诉并做出决定,依据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实行退休、退职制度。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学校关心和服务退休、退职教职工,支持退休、退职教职工继续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六条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是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

学校依法制定《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党委会议依据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设置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行使职权。

第五十一条 院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院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 拟订并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重要工作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教学活动。负责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负责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活动,持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负责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

(四)组织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加强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五)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做好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八)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 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学校依法制定《湖南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依据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建议等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教师队伍、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及计划方案。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科研成果的学术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四)评定并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设立各类学术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五)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柔性人才引进人选及客座(或特聘、名誉)教授聘任人选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学术人才、智库人才选拔推荐等。

(六)为学校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事项,教学、学科、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学科、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中外合作办学等重大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七)指导学术道德和科学伦理教育;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校依法制定《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依据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湖南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决策、指导、监督、审议和评估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讨论和评议学校教学和人才培养相关问题。

(二)指导学校重大教学改革方案、教学管理制度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三)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基本教学建设。

(四)规划、评审、审核、验收学校专业类、课程类、教学团队类、优秀基地和实验室建设类、教学改革研究等有关教学和人才培养项目。

(五)评审教学成果奖等各类教学奖励。

(六)对人才培养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等。

(七)其他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学校依法制定《湖南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教学工作委员会依据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十五条 湖南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依法设立的学位评定、授予和管理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位评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审核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位获得者名单,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撤销学位授予的建议或纠正学位授予中存在的其它问题,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或错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四)审核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评定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有关学位授予的事项。

学校依法制定《湖南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时,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七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工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工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湖南工学院的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围绕“凝聚青年、服务大局、当好桥梁、从严治团” 的四维工作格局,始终把握思想政治引领这一核心任务,坚持服务学生成长成才,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学校依法制定《湖南工学院学生会章程》。学生会依据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会可根据学校规定,推选代表出席或列席学校相关会议。

第六十条 学校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和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及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设置各类非常设机构,明确其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合理设置二级学院(部)和科研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 是开展人才培养、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治理体制。二级学院(部) 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二级学院(部) 坚持和完善“党政同责、分工合作、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结构,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

第六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全面主持本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组织会议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以及群团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学校依法制定《湖南工学院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湖南工学院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依据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六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是二级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授权,负责本二级学院(部)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定期向本二级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设立二级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六十八条 二级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二级学院(部)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行使相应职权。二级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对二级学院(部)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需经二级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九条  二级学院(部)可根据学校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二级学院(部)科研机构、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按相关程序报学校审批。

第七十条 学校科研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其机构的设立按学校有关程序审批,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根据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各类教学科研平台。教学科研平台是承载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的学术机构。

依托学校建设的教学科研平台,按照有关规定或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职责与任务。

经上级部门授权或与其他主体联合设立和建设的各类教学科研平台,依据相关规定或合作协议运行、管理和考核。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对各项经费实行统一分配、归口管理、部门包干、分级审批、集中核算。

学校依法多渠道筹措经费,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科学配置资源、合理编制财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完整、准确编制财务决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内部组织和所属机构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学校建立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三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无偿拨付的资产、利用财政资金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以及依法认定为国有资产的资产;资产形式主要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合理配置资源。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确保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学校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完善校园基本建设条件保障,科学配备设施设备,建设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活动和便利师生生活的可持续发展校园,优化校园文化环境。

学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采购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代建单位等均应当依法实行采购。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为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坚实的后勤保障。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食品安全、水电保障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校园安全和谐稳定。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成立湖南工学院理事会。理事会由热心高等教育,支持、关心学校发展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国内外社会团体及实业家等各界人士组成,是社会参与学校办学的参谋、咨询、指导和监督机构,是产学研合作的纽带和协调机构。

理事会依法制定章程,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成立湖南工学院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属非公募基金会,依法接受捐赠、筹集资金、奖教奖学助学,资助教学科研建设项目,资助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

教育基金会依法制定章程,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成立湖南工学院校友会。校友会是湖南工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校友包括在湖南工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校友会依法制定章程,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七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建立技术研发机构、成果转化机构、决策咨询机构、人才培养基地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十条  学校对外开放办学资源,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办好继续教育工作。强化办学主体,健全监管常态机制,规范办学行为,创新办学方式,丰富办学内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庆日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圆形徽标,由核心图案按建校时间与英文校名组合而成。内圆为主图形,以汉字“工”和字母“H”为设计元素,下方有“1975”字样,代表学校始建时间;外圆上方是毛体字“湖南工学院”,下方是校名的英文大写。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证章,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徽章为蓝底白字。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白色校徽和白色毛体字的“湖南工学院”校名,“湖南工学院”下方为其英文大写。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2月18日。


第十章 附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院长提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党委同意后,可启动本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办学的基本准则。本章程生效前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