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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双师双能”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的实践水平、专业技能和服务地方能力,促进学科专业建设和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推进校地企合作,特制《湖南工学院教师行业企业实践(挂职)锻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教师挂职锻炼是指教师到校外有关单位(部门)进行以解决实际问题或有明确任务的实职岗位挂职锻炼。

第三条 挂职教师选派管理工作遵循“按需派遣、学以致用”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锻炼形式

第四条 挂职教师选派的基本条件

1.我校在编在岗的专职教师。

2.身体健康,思想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实践创新能力,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进取精神。

第五条 锻炼形式

1.挂职式。教师在行业企业中相对固定岗位上实践锻炼,独立工作。除完成具体工作外,不断吸收行业企业管理、技术方面的经验,提高自身的能力。

2.助理式。教师在行业企业里不独立工作,只担任助理,跟随行业企业里某职位的工作人员一起工作,熟悉日常工作与安排、工作流程、所需知识与技能。

第三章 实践锻炼任务

第六条 实践锻炼任务

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锻炼的同时,要利用自身优势和学校的有利条件积极为行业企业服务,真正让学校与行业企业互惠双赢。具体要求为:

1.将实践锻炼一线工作内容转化为至少5个毕业设计课题,丰富教学形式;

2.推荐至少2名毕业生到实践单位就业;

3.孵化校企合作课程1门及以上或开发新的实验实训项目3个以上;

4.利用企业实践锻炼工作,建立校企合作平台(以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为依据);

5.开展产学研合作,参与企业研发,发掘研究项目,开展横向课题研究,自科经费进账不低于10万元,社科不低于3万元;

以上要求作为教师实践锻炼最终考核的主要依据,满足五项中的三项视为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

第四章 申报、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工学院教师行业企业实践锻炼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查,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到行业企业实践锻炼教师的过程管理,如实地或电话查访、组织阶段汇报等,并填写《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锻炼期中检查记录表》。

第九条 实践锻炼教师必须严格要求自己,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实践锻炼单位有关制度和纪律,请假需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办理,时间在一周以上的,须同时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教师实践锻炼期满后,要及时认真地进行总结和自评,形成不少于3000字的书面总结材料,并填写《湖南工学院教师行业企业锻炼考核鉴定表》,提交有关锻炼成绩的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实践锻炼单位对教师在实践锻炼期间的实际表现情况提出考评意见,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对教师实践锻炼的总结自评与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与鉴定。学校人事处和教务处负责对教师实践锻炼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考核结果。

第五章 待遇

第十一条 实践锻炼期间,锻炼人员的一切人事关系不变。在工龄、教龄、任职年限、职级晋升、竞岗调资、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学校在岗教师同等对待,并正常参加学校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实践锻炼结束,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并经考核合格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工资、津贴及福利待遇外,绩效工资依据学校绩效实施办法执行(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每个工作日给予30元伙食补助费,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可报销差旅费,期间每个月可报销一次往返两地的城市交通费,根据《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可以从专业技术培训费中报销。

第十三条 实践锻炼期间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考核不合格者按学校相关制度扣发绩效。

第六章 相关说明

第十五条 教师申请实践锻炼的单位原则上为符合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涉及的产业在区域产业链条中居主要地位,或在区域产业集群中居关键地位。

第十六条 教师申请实践锻炼岗位须与所在学科或任教专业对口。

第十七条 各院(部)每学年根据教师人数和教学任务等情况派遣一定比例教师赴行业企业实践锻炼,实践锻炼原则上安排在就近的相关单位进行,各院(部)要统筹合理安排,以不影响本单位整体正常教学、科研工作为前提。

第十八条 实践锻炼的方式为脱产,以三年为一周期。在周期内,每次到企业连续工作1个月以上,原则上累计达到3个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