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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学工【2014】10

 

关于加强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的补充通知

 

校内各部门:

根据院学工[2014]6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校内勤工助学各部门岗位设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设置原则

1、各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要确保岗位的必要性、合理性,必须按需设岗,不能用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代替校内职工的工作职能。

2、各部门组织的一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校纪校规;必须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社会秩序和校园管理,不影响学生的学习主业;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3、每位学生只能在校内一个勤工助学岗位上岗。

4、各部门设置岗位要考虑相对连续性、稳定性,实行“一年一申报”。

    二、岗位申报、登记程序

1、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提交申请勤工助学岗位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岗位的理由、岗位数、岗位工作内容以及岗位人数),书面报告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岗位人数达到10人及以上的还需请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2、学生工作处处务会议讨论通过,各部门于48下午3点前将《湖南工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信息登记表》(附件1)送至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经学生工作处处务会议讨论通过,公布各部门勤工助学学生名单。

三、注意事项

1、各部门结合工作性质、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数量,并安排专人负责申报、招聘、管理、考核。

2、勤工助学是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助育人的重要载体,原则上勤工助学岗位只安排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各部门岗位申请实行“一年一申报”,其他时间不再受理。

4、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由部门自主招聘、管理和考核,每月2日前将上月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考勤表(附件2)送交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湖南工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信息登记表(2014年)()

附件2、湖南工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考勤表(2014年)(略)

 

 

 

 

                                       学生工作部(处)

                                       2014年3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