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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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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工学〔201515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已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151127

  

湖南工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工作处下设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简称资助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并指派1-2名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和责任心强的同志具体负责岗位的申报、面试、录用、指导、考核等工作,切实加强勤工助学管理。

第六条 资助中心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院勤工助学工作年度计划;

(二)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统筹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三)发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

(四)制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

(五)汇总《勤工助学补助发放表》交予财务处;

(六)检查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开展情况;

 (七)开发院外勤工助学资源。

第七条 用工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合理设置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并及时上报;

(二)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并及时把拟安排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名单上报;

(三)对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

(四)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学生劳动安全,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

(五)考核本单位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并审核报送《勤工助学岗位补助发放表》,同时接受资助中心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按照要求定期上报本单位勤工助学相关资料。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八条  稳定的经费来源是勤工助学活动正常开展的重要保障。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学院从事业收入中提取部分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院内勤工助学活动酬金发放;院外勤工助学活动酬金由资助中心协调校外用工单位发放。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院内岗位为主,院外岗位为辅。院内岗位设置原则是以工时定岗位,岗位设置类型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指相对可持续一个学期的长期性岗位和利用寒暑假时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常可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工作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在充分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注重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的条件下,资助中心及用工单位应积极收集院外勤工助学信息,开发院外勤工助学资源,合理设置院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院内助管、助教、助研、后勤服务等为主。固定岗位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累计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不得完全代替在编工作人员应从事的工作。

第十二条  院内各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一)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每年3月上旬向资助中心提交当年度的《固定岗位用工计划申报书》,申报书要说明所需岗位名称、岗位数、岗位职责,经用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资助中心,原则上不接受再次申请;

(二)临时岗位按当月各用工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设置,用工前向资助中心提交《勤工助学临时用工表》每月设置的临时岗位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固定岗位数的1/3(特殊情况可根据用工需要追加临时用工岗位数);

(三)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资助中心不定期抽查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若出现不符合岗位设置、职责要求的现象,用工单位应及时处理改进或取消该岗位设置。

第五章  岗位申请及聘用

第十三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

(二)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工作责任心强;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四)除部分技术型岗位有特殊需求外,原则上应该是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贫困生数据库)。

第十四条  资助中心每年3月将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公布在学生工作处网站,学生择岗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学生、用工单位、资助中心各一份)交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统一组织面试,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报送给资助中心统一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录用。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应积极开展招聘工作,把好关,确保特别困难、急需救助的贫困生优先上岗。

第十六条  对某些技术含量高或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岗位,贫困生中无理想人选,用工单位可适当录用其他非贫困学生。

第六章 岗位考核及酬金发放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和违反勤工助学工作纪律的学生,用工单位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资助中心不定期对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抽查,如发现违规用工的情况,可取消该单位的用工岗位。

第十九条  学生参与院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院内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参照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和上级文件精神,院内勤工岗位酬金为8-10/小时。

第二十一条   固定岗位酬金标准为160-400/月(特殊岗位酬金超出400/月需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临时岗位酬金标准按照20/天计算(原则上每天不能超过2小时),每人每月临时用工酬金不得超过500元(寒暑假除外)。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每月发放一次,用工单位根据学生考勤情况,在每月的15号之前将上月的《勤工助学岗位补助发放表》签字盖章后交资助中心存档汇总。

第二十四条   资助中心在每月20日前,将整理好的《勤工助学岗位补助发放表》汇总报学院财务处。财务处将学生酬金直接划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七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各种和勤工助学相关的培训教育活动;

(二)有权拒绝用工单位超出协议以外的要求;

(三)有权拒绝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活动;

(四)有权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

(五)有权享有学院根据国家勤工助学政策制定相关文件中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义务:

(一)认真完成学院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报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学院形象;

(三)学生要诚实守信,要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要有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相关技能培训,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二)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三)用人单位应保护学生勤工助学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院内勤工助学活动时,资助中心需组织用工单位和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湖南工学院院内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时,资助中心应当承担保护学生院外勤工助学合法权益的责任,对学生院外勤工助学行为进行统一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的安全、健康及损失等方面的问题,应按照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11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