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搜索信息

学生工作处-办事流程

学生工作处-办事流程

您现在的位置: 学校首页 > 在校生 > 办事流程 > 学生工作处-办事流程 > 正文

各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深化辅导员带班责任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16号令)和《湖南工学院学生辅导员工作规定》(湖工党字〔2011〕5号)等文件精神,特对兼职辅导员做如下规定:

一、工作职责

1、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2、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优化心理品质。按照科学的方法,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及时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3、指导学生做好人生规划和学习规划。加强对学生学习的教育与管理,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标、坚定学习信念、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益。引导学生做好职业与人生规划。

4、做好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包括综合测评、学生奖惩、勤工助学、助学贷款、毕业鉴定、档案整理、宿舍管理、体育锻炼、学生军训等日常学生事务工作。切实加强学生学风、班风、系风及宿舍文化建设。

二、初任兼职辅导员的选拔任用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好,坚定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洞察力。

2、热爱学生工作,关心爱护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情操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奉献精神;讲团结,顾大局,服从安排,公道正派。

3、掌握从事学生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担任班级和学校主要学生干部的经历,具有较强的的协调沟通、组织管理能力及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文字处理能力;具备从事教师职业的基本素质和技能,能熟练使用计算机。

4、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品质。

三、岗位酬金

兼职辅导员参照专职辅导员实行学生辅导员岗位特殊津贴制。对履行职责且考核称职者,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人事处发放特殊津贴,每人每月150元,全年按10个月计发。

四、管理与考核

(一)兼职辅导员人事关系归口原工作部门,由拟聘任工作部门经初步选聘—学生工作处复核—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批准后,正式聘任。具体工作内容由受聘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部署。

(二)二级学院每年参照《湖南工学院学生辅导员考核办法》对兼职辅导员进行考核,考核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兼职辅导员特殊津贴发放、续聘等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者下一学年不得续聘。

 

                             

学生工作部(处)

2015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