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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办事流程

学生工作处-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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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工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特指因严重心理困扰或精神疾病可能导致的自伤、自杀或伤及他人的心理状态和危害可能;心理危机事件特指因心理危机导致的相关负性事件。

第三条 心理危机干预包括:针对心理危机开展的筛查、相关教育、相关制度建设;有效缓解学生心理危机状态,采取有效干预措施避免心理危机事件发生,妥善处理心理危机事件善后事宜;对不能走出危机状态的学生给予心理帮助或做出规避压力环境或危机的相关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团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成立由3-5人组成的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评估小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为二级学院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提供专业指导。

第六条 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实施,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班级辅导员和有心理学(或教育学)背景的辅导员组成的三人危机干预小组,具体实施危机干预工作。

第八条  校团委和各二级学院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宿舍信息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九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干预对象予以特别关注:

    1、情绪低落抑郁者(超过半个月);

2、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

3、存在诸如失恋、学业失败、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等明显的动机冲突或突遭重挫者;

4、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5、性格有明显缺陷者;

6、长期有睡眠障碍者;如孤僻内向、与别人缺乏正常的情感交流者。

7、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8、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如父母离异、家庭破裂、亲子关系恶化等。

9、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第十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高危个体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4、出现幻觉、妄想等异常心理,并伴随有精神障碍(抑郁症、癔症、恐惧症、强迫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边缘型人格等)的临床表现者。

5、存在明显的攻击性或反社会行为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6、自杀未遂者。

第四章 早期预警

第十一条 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预防、早控制,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以有效预防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十二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

1、学校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根据测评结果筛选出可能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各二级学院做好危机的预防与心理疏导工作。

2、各二级学院要经常对十八类学生进行针对性排查:第一是贫困生;第二是有异常言行的;第三是性格内向倔强的;第四是特殊家庭的;第五是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第六是直系亲属有自杀或有精神病史的;第七是本人有精神病史的;第八是本人经历过重大事件打击的;第九是考试成绩突然下降的;第十是失恋的;第十一是沉迷于网络的;第十二是新生适应不良的;第十三是毕业生学业就业困难的;第十四是来自边远山区或少数民族的;第十五是体形、体态、体重(三体)发生变化的;第十六是无事生非挑起事端的人;第十七是优秀学生突然失意的,第十八是上当受骗的、被害的。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状况预警信息报送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状态,随时了解学生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学生危机预警信息报送制度。

1、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同学有心理异常要及时向班级辅导员汇报。

2、辅导员要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每周按要求及时填报危机预警信息。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负责人要对辅导员报送的预警信息及时审核并提交。

3、各二级学院如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生的情况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的形式报送,并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送。

4、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学生工作部(处)应及时向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四条 建立校内医院学生心理危机联动制度

学校校内医院应将有心理危机前来求医的学生的相关信息记载清楚,并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备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心理咨询老师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

心理咨询老师在心理咨询室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在12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第十六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

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评估小组对二级学院、心理咨询老师等报告上来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要及时进行心理危机风险评估。不确定或评估困难的,可邀请省内心理危机专家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建立重点学生档案录入制度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建立重点学生档案,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及时将进入重点学生档案中的学生名单、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信息反馈给各二级学院。

第五章  危机干预

第十九条 对进入重点学生档案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二级学院应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制定干预措施或转送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第二十条 建立治疗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治疗。

1、对危机对象主要问题属心理障碍者,应有专人对其进行心理咨询,对心理障碍严重或难以确定心理疾病还是精神疾病者要及时转介到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诊断或诊治。

2、对经诊断患有抑郁症的学生,要以专业精神卫生机构的治疗为主,班级辅导员要教育和引导学生尊重科学,坚持遵医嘱治疗等。依据精神科执业医师的诊断与建议,对病情缓和可以在校学习者,应有监护人在校陪读;对病情严重,必须摆脱压力环境者,建议休学。

3、对精神分裂病、情感性精神障碍等精神疾病发作者应及时送专业精神卫生机构遵医嘱治疗,短时间内不能临床治愈者应做休学处理。

4、对尚未经心理疾病或精神病诊断,发生心理或行为失常而危及他人安全或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或学校秩序的学生,二级学院要及时派人看护、通知该生家长,说明情况,协助家长将该生送往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诊治。

第二十一条 建立阻控系统

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老师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护系统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校正常学习者,二级学院应成立以班级辅导员为负责人,同班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要及时向二级学院汇报该生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学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二级学院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共同做好学生工作。

3、经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评估小组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应启动特别工作程序,安全有序做好危机干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救助系统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要开通心理热线电话,派专人值班,便于对发出危机求救的学生进行紧急心理援助。对于突发的学生自伤自毁事件,班级辅导员应在闻讯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学院危机事件应激预案。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二级学院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1、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2保卫处负责现场的勘察、维护和疏散;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开展工作;控制局势,防止事态恶化。

3、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第六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四条 因心理危机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同时应出具学校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并到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登记备案。如有需要,可要求该生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后,二级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同时,在该生复学的最初三个月,辅导员每月应向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一次该生情况。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学校应对心理咨询老师、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实行定期培训。

2、备案制度。二级学院在对学生实施危机干预后,应及时填写《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登记表》。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二级学院在事故处理后还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的复印件)提供给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二级学院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3、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评估小组鉴定,或到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4、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对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要严格保密。 

5、归集制度。 各二级学院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协调处理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要对部门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部门协助而部门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部门,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二级学院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院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二级学院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交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20081230发布的《湖南工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暂行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