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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办事流程

学生工作处-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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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湖南工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学校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并全力支持该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部(处)设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咨询中心),二级学院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小组,各班级成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团队。

第四条 校、二级学院学生会成立心理部。

第三章 工作人员

第五条 咨询中心的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专职人员与在校学生比例不小于1:5000,兼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聘。咨询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人格健全;

(三)具有从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或硕士学位;

(四)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和亲和力。

第六条 咨询中心根据需要,可以聘任思想道德素质好、文字表达能力强、计算机操作熟练和社会工作经验交丰富的学生骨干作为助理。

第七条 二级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其他院级领导、办公室主任等。

第八条 二级学院要鼓励辅导员通过各种途径不断提高自身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水平,积极支持辅导员参加校内外业务培训和专题学习。学校为辅导员参加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认证考试提供帮助和政策支持。

第九条 班级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团队由班级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心理委员等组成。

第十条 每班设1-2名心理委员。心理委员除具备担任班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乐观、开朗、热情的性格品质,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二)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和亲和力;

(三)服从组织安排,遵循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中的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校学生会心理部和二级学院学生分会心理部的学生干部由校团委、二级学院党(团)总支选拔。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上级要求,统管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咨询中心负责相关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咨询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为全校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二)制定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制度,制定二级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评价考核等制度。

(三)组织开展学校大学生心理普查工作。

(四)指导、协调二级学院做好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及学生危机干预工作。

(五)督促、指导二级学院做好大学生特色成长辅导室的建设和工作开展。

(六)做好大学生心理在线维护。

(七)指导校学生会心理部和校心语协会开展工作。

(八)组织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相关人员的培训及研究。   

(九)积极参与学术年会和研讨活动,加强与兄弟院校的联系、合作和交流。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学院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

第十五条 班级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团队按照本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小组的要求,具体负责本班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

第十六条 班级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团队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班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二)负责与咨询中心的工作联络与沟通,接受咨询中心的业务指导;

(三)向本学院报送本班学生危机预警情况;

(四)参与本班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五)负责本班朋辈心理互助队伍的建设及日常管理;

(六)组织开展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的相关培训。

第十七条 心理委员具体组织开展本班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参加培训与交流活动,不断丰富自身的理论知识,增强工作能力;

(二)通过多种途径(如班会、集体活动等)积极向同学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三)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自觉开展朋辈心理辅导工作;

(四)关注本班同学心理健康状况,及时报告本班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

(五)积极协助、配合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学生会心理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并接受咨询中心的工作指导。各级学生会心理部的具体职责由校团委、二级学院党(团)总支制定。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要高度重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对于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所需的场地、人员、设备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协调、优先配置。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应高度重视大学生特色成长辅导室的建设工作,在场地、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评价、考核和激励机制,定期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加强咨询中心专兼职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工作经验交流会和参观、考察、学习等形式不断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要加强对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于咨询工作的培训及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二级学院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交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20081230发布的《湖南工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暂行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