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湖南工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校友分会。
第二条 本会为湖南工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促进教育、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南工学院校友会和湖南工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南工学院材化楼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邮编:421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与湖南工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海内外校友之间感情联络,开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二)开展湖南工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专业和行业校友联谊活动,进行工作指导和经验交流;
(三)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与校友之间的合作;
(四)协助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拓展办学资源、筹集办学资金;
(五)协助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院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六)协助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搜集、整理校史、院史资料;
(七)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建设和维护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校友分会网站;
(八)组织校友企业参加母校举办的毕业生供需见面会,为校友企业输送优秀毕业生。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只接受个人会员,不接受团体会员。凡在湖南工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及湖南大学衡阳分校、衡阳基础大学、湖南建材高等专科学校学习过的各类各层次学生(含凡在本校读本、专科;成教本、专科等和各类培训班学员)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八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湖南工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执行理事会会议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校友沟通联络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校友的有关信息;
(五)为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免除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除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一般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免除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一般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2人,设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国家、热爱学校、热爱学院;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行业、专业校友联谊会、各校友组织开展工作;
(三)决定校友分会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学校拨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接受的捐赠统一入湖南工学院校友会账户,由学校校友会管理,湖南工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有优先使用权。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学校校友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湖南工学院校友会,经湖南工学院校友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年4月27日校友分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自湖南工学院校友会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湖南工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校友会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