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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6日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所有教学、科研活动中危险化学品的申购、采购、运输、领用、使用、储存、回收、废弃物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于毒害品,参照剧毒化学品管理要求,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2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3负责本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实验项目的审核,制定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

4组织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5)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险废物实行集中暂存和统一处置。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学院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做好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领用、使用和废弃物管理;

2)熟悉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和危险特性,掌握应急措施;

3)负责本实验室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监督使用人员按规程操作;

4)做好本实验室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5)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配备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安全周知卡。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是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服从学校、学院和实验室管理,按要求领用、使用危险化学品,熟悉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措施,做好个人防护,按操作规程操作,如实填写领用记录和使用台账。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须遵循“按需申购、少量多次、严格控制”原则,严格控制采购数量,确保具备相应的储存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申购采用逐级审批制度:使用人填写申购申请,经实验室负责人和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职能部门审批,方可购买。管制类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等)须在政府采购平台内采购。

第十条 申购危险化学品时,须提供以往危化品使用记录台账,不能提供台账的不得申领新的危化品。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私自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危险化学品。严禁私自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领用实行分级管理:

1)管制类化学品(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的领用必须由学院在编教师办理,严禁学生直接办理领用手续;

2)领用时须填写《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表》,注明用途、数量、预计使用时间等信息;

3)领用剧毒、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在场办理领取手续,并做好领用记录。

第十三条 领用危险化学品时,须遵循以下要求:

1)精确计量和记载领用数量,防止丢失、被盗、误领、误用;

2)做到“随用随领”,不得多领、超量领取;

3)须提供上一次领用且已使用完毕的试剂空瓶;

4)领用人须具备危化品使用危险应急措施知识。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仅限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严禁转让、外借或挪作他用,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场所,严禁用于食品、药品以及非实验目的。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使用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使用危险化学品;

2)使用过程须做好个人防护,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3)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将使用情况详细记录在《危化品使用记录本》上,实现动态管理,确保台账完整、账实相符;

4)当日当次实验结束,剩余药品须及时归入专柜存放,不得私自留存;

5)使用后须在台账上记录实际用量、剩余量和使用人签名。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能,在醒目处张贴相应的安全标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通风、消防、监控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置”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废弃物收集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实验废液须储存于标准废液桶中,不可使用其他容器,废液桶外部须粘贴标签,注明废弃物种类、主要成分、产生单位、联系人等信息;

2)严禁将有机废液和无机废液混合储存;严禁将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严禁固液混装,严禁将废液直接倒入下水道或将废弃物随意丢弃;

3)空试剂瓶须用专用容器收集,瓶内不得存有残留物,固体药品、液体药品以及空试剂瓶不得混装。

第二十条 废弃物暂存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配备称重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废弃物管理台账,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时间及负责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私自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须由学校统一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转运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院每学期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督查不少于两次,日常工作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进行巡查,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学院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确保相关人员全面掌握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须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防护装备。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源,防止损害扩大,并立即报告学院领导。

第二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情况,相关责任人应立即报告学院和学校保卫处,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实验室准入资格等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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