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危化品仓库的安全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领用安全,防止发生丢失、被盗及意外事故,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所有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储存柜(含中转柜)的钥匙管理。
第三条 危化品仓库钥匙管理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同进同出、交叉监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钥匙与锁具的基本管理要求如下:
(1)每间危化品仓库的同一储存单元须配备两把不同的机械防盗锁或密码锁,每套(每把锁的钥匙)由专人分别保管。严禁使用普通挂锁。
(2)每套仓库钥匙仅配备两套完整钥匙(含备用钥匙),严禁私自增配、转借或复制。备用钥匙须在学院办公室专用存放柜中加贴封条封存,作为紧急备用。
(3)密码锁的密码亦按“双人双锁”管理原则实行,即密码由两人各保管一部分或分段掌握,不得由一人全权掌握。
(4)仓库内各独立储存柜(柜门)亦应实行双锁管理,锁闭方式与库门管理要求一致。。
第五条 两把不同的锁的钥匙,必须由两名不同的人员分别保管,该两人构成该仓库的“双锁责任人”。钥匙保管人员须由学院正式在编的教职工担任,经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签署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双锁责任人基本职责:
负责日常领用、归还的开门操作,负责建立钥匙使用台账;须熟练掌握各类锁具的操作方法及应急处理流程,确保账物相符,同时在紧急情况下承担监管责任。
第七条 钥匙保管人员应随身携带钥匙,不得将钥匙随意放置在办公桌抽屉、门框上、消防箱内等不安全位置,不得交予他人代为保管。严禁将钥匙存放于同一物理位置。
第八条 任何人员进入危化品仓库,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流程:
(1)申请:领用人(必须为本院教职工)填写《危化品领用申请表》,经学院分管领导、实验中心主任、仓库管理员签字同意,方可领取危化品。
(2)双人到场:领用人持批准的申请表,分别通知双锁责任人。
(3)同时开锁:两名双锁责任人必须同时到达仓库现场,各自使用自己保管的钥匙打开对应的锁具。任何一方不得将钥匙交给另一方或领用人单独进入。
(4)双人同进出:开锁后,两名双锁责任人及领用人须一同进入仓库。如需临时离开,所有人员应退出并落锁,再次进入时须重复开锁流程。
(5)关门双锁:作业完毕离开仓库时,必须由两名双锁责任人确认门窗关闭、无异常后,各自锁上自己的锁。
第九条 每次出入库操作(含进、出)均应在 《危化品仓库出入库及钥匙使用台账》 上如实记录:操作时间、事由、领用物资明细、使用人、双锁责任人姓名、操作前后库存核对情况。台账保存不少于3年。
第十条 钥匙保管人员因出差、请假、轮休等原因无法履行职务时,应提前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交接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申请,经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在第三方监督下(如学院安全秘书)进行,双方清点钥匙数量、测试锁具功能,并填写《危化品仓库钥匙交接记录表》。交接完成后,新保管人立即签订安全责任书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第三方监交人须在交接记录上签字确认,并负责监督检查。交接完成后,钥匙保管人信息须及时更新至学院钥匙管理人员备案名录。
第十二条 备用钥匙实行“双人封存、紧急启用”的管理原则。
(1)启用情形:仅限发生火灾、泄漏等紧急情况,且双锁责任人无法在15分钟内到场时,方可启动备用钥匙。
(2)启用程序:由学院院长或书记授权,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和至少一名教师两方在场,共同破拆封条取出备用钥匙。
(3)启用后处理:紧急使用后,必须在24小时内更换该仓库所有涉及的新锁具及新钥匙,并重新制作备用钥匙封存。
第十三条 钥匙丢失或被盗,当事人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保卫处。学院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更换该仓库所有涉及的锁具,并重新配置钥匙。丢失人员需承担相应责任及换锁费用。同时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适用于剧毒、易制爆类危化品仓库)。
第十四条 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对仓库钥匙管理执行情况至少检查两次。检查内容应包含:锁具完好性、记录规范性、责任人履职情况等。
第十五条 学院应定期组织钥匙保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应急处置演练,至少每学期组织一次,确保其熟悉制度流程及紧急情况下的规范操作。
第十六条 所有操作均应在视频监控覆盖区域内进行,确保过程可追溯。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实验室准入资格、取消年度评优资格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1)私配、转借、转租钥匙
(2)将钥匙交给学生独立开门;
(3)单人持双钥匙或由他人代管钥匙;
(4)未履行双人双锁手续,导致人员违规进入;
(5)钥匙使用登记记录弄虚作假或长期不记录;
(6)丢失钥匙未及时上报,或未按规定程序更换锁具;
(7)未能遵守本制度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