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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吴祎航等4位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06日 点击:

吴祎航,男,学号21060140243,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2102班学生,该生于202294日在《有机化学》期初补考中夹带纸条舞弊,其行为触犯了《湖南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湖工教〔201725号)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欧海勇,男,学号21060140232,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2102班学生,该生于202294日在《有机化学》期初补考中违规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舞弊,其行为触犯了《湖南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湖工教〔201725号)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胡权,男,学号19050240236,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环境工程专业1902班学生,该生于202294日在《环境影响评价》期初补考中夹带纸条舞弊,其行为触犯了《湖南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湖工教〔201725号)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周添玺,男,学号19060140330,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1903班学生,该生于202294日在《有机合成化学》期初补考中夹带纸条舞弊,其行为触犯了《湖南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湖工教〔201725号)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建议给予以上同学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时间从202296日开始算起,至202395日结束。

为严肃校纪校规、营造良好学风,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工学〔20195号)第九条规定,同时取消该同学处分期内评选各类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

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湖工政发〔20174号)第三章第五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学工办(材化楼1314东)。(文/陈凌霄 一审/陈凌霄 二审/蔡玲 三审/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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