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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邓冰雁同学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意见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3日 点击:

邓冰雁,女,学号22060140112,系我院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2201班学生。经查实,该生于2025522日参加《化工仪表与自动化》课程期末提前考试时,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湖南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湖工教〔201725号)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经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给予邓冰雁同学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自2025523日起,至2026522日止。

为严肃校纪校规,维护良好的学风和校园秩序,依据《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工学〔20226号)第九条规定,取消邓冰雁同学在处分期内参评各类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

依据《湖南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湖工政发〔20174号)第三章第五条规定,邓冰雁同学如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学工办(材化楼1314东)。若该同学对本处理决定无异议,学院将相关情况汇总后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依据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后续正式处理。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20255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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