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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何雨婷等5位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7日 点击:

何雨婷,女,20060140109,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2001班学生,该生于2023525日在《化工仪表与自动化》期末提前考试中夹带手机舞弊,其行为触犯了《湖南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湖工教〔201725号)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邓明皓,男,20060140116,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2001班学生,该生于2023525日在《化工仪表与自动化》期末提前考试中夹带纸条舞弊,其行为触犯了《湖南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湖工教〔201725号)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胡聪,男,20060140126,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2001班学生,该生于2023526日在《化工工艺学》期末提前考试中携带电子手表舞弊,其行为触犯了《湖南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湖工教〔201725号)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张铭达,男,20060140330,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2003班学生,该生于2023526日在《化工工艺学》期末提前考试中夹带小抄舞弊,其行为触犯了《湖南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湖工教〔201725号)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刘文慧,女,20060120351,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2003班学生,该生于2023526日在《化工工艺学》期末提前考试中夹带小抄舞弊,其行为触犯了《湖南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湖工教〔201725号)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建议给予以上5位同学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时间从2023527日开始算起,至2024526日结束。

为严肃校纪校规、营造良好学风,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工学〔20195号)第九条规定,同时取消以上同学处分期内评选各类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

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湖工政发〔20174号)第三章第五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学工办(材化楼1314东)。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202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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