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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人事调配工作办法》的通知 湖工人〔2015〕20号(校内)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30日 编辑: 点击: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人事调配工作办法》已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15928

 

 

湖南工学院人事调配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人事调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使人事调配工作更好地为学院教学科研工作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根据学院改革发展规划,以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促进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办学质量为目标。

(二)根据学院总编制和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在提高用人效益的前提下,坚持相对稳定、合理流动、专兼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

(三)重点是稳定教师队伍、引进优秀人才和学院紧缺人才。

(四)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规定,积极探索、建立新的用人模式,促进校内用人机制的进一步科学化。

第二章 人员进入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学院总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于每年10月将本部门(单位)下一年度详细进人计划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汇总后提交学院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院务会批准;人事处将经院务会批准的学院进人计划报送省人社厅审批备案,并将学院进人需求信息、待遇政策向社会发布,实行公开招聘。各用人部门(单位)也可按照进人计划要求向人事处推荐人员。

第四条 从外单位调入人员

学院原则上不从外单位调入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调入者,须具有高教、研究、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正高职务者,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职务者,年龄在35周岁以下。由用人部门(单位)提出申请,通过学院考核,报院务会批准后可调入学院工作。

调入程序:申请调入人员须向用人部门(单位)提供本人的详尽资料,包括基本情况、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学习工作简历、教学情况、主要学术成果(近五年发表论文及承担科研项目情况)、必要的证明材料(学位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等),用人部门(单位)将调入申请及上述资料一并报送到人事处,由人事处根据人才引进计划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考核,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院务会讨论。讨论通过后,由人事处发商调函、调档。收到档案后,人事处审核档案,报主管部门审批,发调令,调入者携带学历学位证书及其复印件、行政介绍信、工资转移单等材料来校办理报到手续。

第五条  引进应届毕业生

(一)坚持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

(二)学院原则上只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来校工作。如需接收特殊人才,由用人部门(单位)提出申请,人事处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批准,报院务会审批。

(三)引进程序执行学院人才引进的相关文件。毕业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时需携带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报到证、英语、计算机等级证等证书原件。

除博士外,应届毕业生来校工作后,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12个月。

第三章 人员流出

第六条  调离学院人员

(一)人员调离程序:凡要求调离学院的人员,应提前3个月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人事处报请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院务会研究。研究通过后,人事处通知拟调出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双方协商中止劳动关系聘用合同。人事处收到对方单位商调函后,通知拟调出人员持所在部门(单位)有关工作及物品移交完毕的证明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人事处向对方单位寄出拟调出人员的档案和有关材料,在收到对方单位人事部门的调令后,开具调出人员的行政介绍信及工资关系介绍信。

(二)从寄发档案之日起,请调人员应在3个月内办理好调动手续,逾期未能办好手续的,须将本人人事关系转到市人才交流中心;本人如不能按时办好离校手续并将人事关系转出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三)教职工在办理调动手续期间应在岗工作,确有特殊情况需离岗的须经学院批准,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凡已经院务会同意调出,且调入单位已发调令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撤回调出请求,否则作退职处理。

第七条  其他情况需要离开学院的人员均作辞职、自动离职或辞退处理,具体要求和手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流出人员如为主持各级、各类课题尚未结题者,须在结题后方能离校。

第四章 校内人员调配及借用

第九条  校内人员调配

校内人员调配应根据岗位性质,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进行。调配到教学岗位的行政人员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编制外聘用人员应严格按聘用合同确定的岗位上岗,原则上不得调整岗位。

调配程序:由本人填写《湖南工学院校内调配人员审批表》,经所在部门(单位)和拟调入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同意,送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和院长审批。批准后,由本人与原部门(单位)进行财产清理、工作移交手续,人事处开具校内调配通知单并通知接收部门(单位)。校内调动人员凭校内调配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接收部门(单位)报到,考勤从报到之日起算。对已离开原部门(单位)但未按规定时间到接收部门(单位)报到的,接收部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对无正当理由的,按旷工处理。

属于组织调动的,根据相关文件到人事处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第十条  校内人员借用

借用程序:由本人填写《湖南工学院校内借用人员审批表》,经所在部门(单位)和拟借用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同意,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批。批准后,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借用部门(单位)报到。

校内人员借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借用期间,其编制及人事关系仍在原部门,由借用部门(单位)进行考勤,考勤从报到之日起算。借用期满后,借用人员应立即回原部门(单位)上班。对已离开借用部门(单位)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回原部门(单位)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因特殊需要从校外借用人员,按调入人员的考核和审批程序办理,并签订借用协议。

校外单位借用本校教职工,按调出人员程序办理。人事处应与借用单位及被借用人签订三方协议。借用期满的教职工必须按时回校上班,逾期不归者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622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关于人事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92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