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校级 > 正文

湖南工学院关于师资队伍建设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湖工政发[2016]3号)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21日 编辑: 点击: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师资队伍素质,改善师资队伍结构,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现状,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新进教师培养期

1.新进教师系指新聘用到我校从事教学工作或从非教师岗位转岗从事教学工作,无高校教学经历的在岗教师。

2.设立新进教师培养期,以其进校或转岗时间为起始时间,为期1年。

3.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制订新进教师培养期培养计划,按学校要求配备导师,加强对导师和新进教师的管理和考核。

4.在培养期内,原则上不安排新进教师独立承担课堂教学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安排的,应由教务处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原则上不安排新进教师到机关职能部门从事管理岗位工作。

5.新进教师在培养期内应进行职业生涯规划设计,努力提高教育教学及科研能力,通过担任助教、编写教学文件、听课、参加各类培训学习、参加实验室建设、开展科研、赴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及其他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完成上述工作后视同完成专任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

新进教师培养期间,学校将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技产业处等职能部门及相关教学专家、督导专家会同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对其培养学习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和考核。培养期满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考核结论为优秀者,授予任课资格,并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考核结论为合格者,授予任课资格;对考核结论为不合格者,设立为期6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内继续承担培养期工作任务,学校只发放基本工资。整改期结束经考核合格者,学校授予任课资格。仍不合格者,如有试用期,视为试用期不合格,予以解聘;如无试用期,不得从事教学工作,作转岗处理。

二、教师攻读博士学位

1.适用范围:攻读非定向全脱产博士研究生的我校教师(以下简称“在读博士”)。

2.学校、在读博士应积极与博士培养单位联系,争取签订三方协议,鼓励在读博士毕业后回校工作。

3.在读博士与学校签订回校工作协议后,学校保留其编制。

4.在读博士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可由学校代办,其单位部分与个人部分缴费费用均由本人承担,必要时本人可从学校借款缴纳。

5.学校为在读博士提供培养经费:

1)每学年报销一次学费(不超过15000/学年);

2)对离校读博且工资停发人员每学年发放培养补助费10000元,按10个月/学年发放。

从在读博士与学校签订的回校工作协议生效起,在读博士连续享受上述培养费3年。其中,所报销的学费计入引进待遇,在其毕业回校工作后从引进待遇中核减,引进待遇不足部分不倒扣;培养补助费在其毕业回校工作并完成服务期后不计入引进待遇。在读博士如违约须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6.在读博士在科研方面按学校科研管理制度享受其攻读博士学位之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7.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学校保留在读博士参加职称评定的资格。在读博士入学第一年所需教学工作量可按专业技术岗位从事院部管理人员计算,此后按专任教师计算。在读博士毕业回校工作后,学校根据岗位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教师培训(含课程培训、访问学者、“双师双能型”教师培养等)

1.学校每年根据教师队伍整体状况和各二级院部实际情况制订年度教师培训计划(含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及所需经费等)。

2.学校将教师培训工作纳入二级院部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3.学校将是否按要求参加上述培训作为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加分条件之一。

4.参加培训人员待遇:

1)培训结束取得培训单位合格证明或鉴定,并经学校考核合格后视同培训期间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

2)学校全额报销计划内培训的学费及培训单位统一安排的住宿费;

3)按《湖南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工政发[2014]9号)的相关规定报销往返交通费及发放伙食补助费;

4)对自费通过国家组织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符合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或执业资格证书者,学校凭票报销报考费,一次性奖励1000元;取得高级资格证书者,学校凭票报销报考费,一次性奖励2000元。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原制定的《湖南工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湖工教〔201327号)、《湖南工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湖工人〔201519号)以及《湖南工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湖工人〔20156号)等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4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