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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外聘全职教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工人〔2015〕3号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23日 编辑: 点击: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外聘全职教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15年4月20日

 

 

 

湖南工学院外聘全职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满足学院教学工作的需要,结合学校实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外聘全职教师聘用原则

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合同管理。

按照国家、省、市劳动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二、外聘全职教师基本条件

1、非本院在编人员,且未被其他单位聘为全职人员;

2、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具备讲师(实验师)及以上职称;或在企事业单位获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每学期能承担不少于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所聘工作。

三、聘用程序

1、教学单位于每学期末将拟聘计划及将由拟聘教师担任的工作任务、目标等情况向人事处提出书面报告。

2、教学单位会同人事处对拟聘教师进行考察,考察合格后填写《湖南工学院外聘全职教师聘用审批表》,签字盖章后连同拟聘人员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执业资格)证、教师资格证、近期身体健康证明等材料报送人事处(所有证件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除身体健康证明外,原件在审验后退还,复印件由人事处留存)。

3、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对拟聘教师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报分管人事院领导批准。

4、学院与经院务会审议通过的拟聘教师签订不少于1年的聘用合同。

四、聘期管理

1、外聘全职教师在聘用期间,学院按现行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管理、考核。

2、外聘全职教师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学院有权单方予以解除协议:

(1)提供虚假证件等材料;

(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3)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量;

(4)有旷课行为;

(5)教学效果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6)产生过失并对学院利益造成损害。

五、外聘全职教师工资待遇

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明确拟聘教师的工作职责、待遇等事项。外聘全职教师工资待遇按《湖南工学院外聘全职教师工资发放实施细则(暂行)》(见附件)执行。

六、其他说明

1、外聘全职教师在聘用期间作为学院在岗教师管理,但不列为学院正式在编及岗位设置管理人员。

2、其他未尽事宜按聘用合同条款执行。

3、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印发

附件:

 

 湖南工学院外聘全职教师工资发放实施细则(暂行)

 

一、总则

遵循“按劳分配、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工资总额构成

基本工资、课时津贴

三、基本工资、课时津贴标准及发放

(一)标准

基本工资及课时津贴表

序号

教师类别

基本工资

(元/月)

课时津贴

1

具备正高专业技术职务

4500

按学院在编同类人员课时津贴标准执行

2

具备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历学位人员

3500

3

具备中级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历学位人员

2500

(二)发放

基本工资按月发放,课时酬金按教务处核定课时数按月结算。指导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或承担其他教学工作的教学工作量依据湖南工学院相关规定由聘用单位报教务处进行核算。

本细则中的基本工资及课时津贴一律为税前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