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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三个一批’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06日 编辑: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第二次党代会提出的“人才兴校”的战略思想,提升我校的核心竞争力,学校决定大力推进以“‘三个一批’人才支持计划”为核心的师资队伍建设“2345”工程。“‘三个一批’人才支持计划”即在“十三五”期间,根据我校教学型、应用型、特色型的办学特点,通过重点支持的方式,培养造就一批有影响的高水平学术人才梯队、一批潜心教学的高水平教学名师、一批专业技能高超的“双师双能型”人才。

第二条 “‘三个一批’人才支持计划”设置“卓越人才”、“教学名师”、“杰出工程师”三个人才类别,其中“卓越人才”包含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青年骨干人才(统称“卓越人才”)三个层次。学校对入选对象实行任期目标考核和合同管理。

第三条 “‘三个一批’人才支持计划”每年选拔一批,每批支持期限为4年。

第二章  遴选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遴选范围为校内在编在岗教职工及学校按人才引进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遴选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正派,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基础理论扎实,知识面广,对相关领域具有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对我校的学科及专业发展有引领、促进作用。

(三)学历学位、职称及年龄要求

“卓越人才支持计划”遴选对象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或为主持国家级自科(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的硕士或副高级职称者。领军人才年龄须在56周岁以下并具有正高级职称,拔尖人才年龄须在50周岁以下,青年骨干人才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

“教学名师支持计划”遴选对象原则上应具有高教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须在56周岁以下。

“杰出工程师支持计划”遴选对象应具有工程专业背景。优先遴选具有工程类专业技术职务或与专业教学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且有在大型企业工作或锻炼(交流)经历的人员,遴选对象年龄须在56周岁以下。

第六条 申报“领军人才支持计划”者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水平高,在省内外学术同行中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对学科专业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并具有带领团队开展协同创新和科技攻关的能力。

对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获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有三年以上研究工作经历者,优先考虑。

(二)业绩成果符合下列四大类条件中任意两类中的各1项:

1.成果、专利类:

1)获得国家级成果奖1项(有效排名),或省部级自科类(社科类)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或三等奖(排名第1)。

2)获得授权发明专利3项以上,且成果转化产生5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

2.科研项目类:

1)主持国家自科基金面上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项以上。

2)项目进账经费:理工类15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25万元以上。

3.论文、著作类:

1)理工科:在二区以上SCI期刊、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共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在SCIEI、学校认定的B类以上期刊共发表论文8篇以上。

2)人文社科:在SSCIA&HCI期刊或学校认定的ACSSCI期刊共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在学校认定的B类以上期刊共发表论文8篇以上,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出版社共出版专著3部以上。

    4.学科、平台类:

1)省级学科建设项目(含重点(建设)学科、一流学科、特色学科、特色(培育)学科)带头人。

2)省部级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2011协同创新中心、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社科研究基地、应用基础研究基地)负责人。

3)省部级创新团队负责人。

第七条 以下人员可不受年龄及第六条限制直接申报“领军人才支持计划”: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千人计划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长江学者讲座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973项目首席科学家、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马工程首席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入选者或国家级人选、教育部跨世纪人才、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中组部青年拔尖人才、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青年973项目首席科学家、全国百篇优博论文作者、教育部新世纪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人才津贴人员,或相当于以上层次的人才(人选)。

(二)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入选者、湖南省优秀专家、湖南省“12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湖南省“百人工程”人才人选、享受湖南省政府特殊人才津贴人员、聘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或相当于以上层次的人才(人选)。

(三)主持2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人员。

(四)国家级一流或特色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主要负责人,新增或评估合格专业硕士学位点带头人。

(五)国家科技奖获得者(排名前五)

第八条 申报“拔尖人才支持计划”者的业绩成果除须符合第1项外,还须符合第34项中的任意1项;申报“青年骨干人才支持计划”者的业绩成果须符合第2项外,还须符合第34项中的任意1项: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或省杰青项目1项以上,或项目进账经费:理工类5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10万元以上。

2.主持省部级重点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省级科研一般项目2项以上,或项目进账经费:理工类3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6万元以上。

3.SCI二区以上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SSCIA&HCI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SCIEISSCIA&HCI或学校认定的B类以上期刊共发表论文5篇以上,或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出版社共出版学术专著2部以上。

4.学术类成果获国家级奖(有效排名),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有效排名)、三等奖(排名前3)。

获国家级科研项目且年龄在40岁以下者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直接申报“青年骨干人才”。

第九条  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高层次人才,经专家审定,学校研究同意,可以破格申报遴选“领军人才支持计划”或“拔尖人才支持计划”。

第十条 申报“教学名师支持计划”者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长期坚持在教学一线,原则上教龄须十年以上,且在我校连续工作不少于五年。近三年每学年课堂教学课时须完成学校规定课时,每学年为本科生主讲一门以上课程。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近三年所任教课程课堂教学评价优良率在90%以上(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

(二)还须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

1.在学校认定的B类以上期刊发表教研教改论文2篇以上,或主编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或获奖教材1部以上。

2.参与国家级教学项目(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排名前3),或主持省级教学项目,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改研究项目1项以上。。

3.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三),或二等奖(排名前2),或三等奖(排名第1)。

4.获校教学竞赛一等奖,或获校“示范教师”称号。

5.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

(三)获国家级成果奖1项(有效排名),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或获省级教学名师称号,或获省级教学竞赛一等奖者,可不受本条第二款限制直接申报“教学名师支持计划”。

第十一条 申报“杰出工程师支持计划”者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长期坚持在实践教学一线,符合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近三年每学年教学课时不少于80课时,实践经验丰富,操作技能高超,教学效果良好,近三年所任教实践教学课程教学评价优良率在90%以上(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

(二)还须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本人或指导的学生获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20名,或国家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或指导对象获全国(职业)技能比赛三等奖或省级(职业)技能比赛二等奖以上。

2.主持1项以上省级以上校企合作基地建设或省级以上其他实践性校企合作项目建设。

3.本人或所指导的学生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5项以上。

4.项目进账经费:理工类4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10万元以上。

5.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职业技能比赛、学科类竞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中获二等奖(或银奖)以上。

    (三)获得省级以上技术发明奖(排名第1),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在国家级学科类竞赛中获奖或在省级以上职业技能比赛、学科类竞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的,可不受本条第二款限制直接申报“杰出工程师计划”。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二条 “三个一批”人才按下列程序进行遴选

1、个人申报,申报人员需填写《湖南工学院“‘三个一批’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经业务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并向学校推荐,连同基本条件的复印件和研究成果的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人事处。

2、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产业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3、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卓越人才支持计划”人员进行评审,对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破格申报的人员增加答辩环节;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教学名师支持计划”、“杰出工程师支持计划”人员进行评审。

4、评审结果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公示一周。

5、学校审议批准。

6、学校与入选者签订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实行合同管理和聘期考核。

 

第四章  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应为入选者提供必要的研究及实验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协助。

第十四条 达到预定目标,完成额定任务,学校按如下标准给予经费支持:

人才类别

(层次)

支持经费总额(含特殊人才津贴):万元

支持期内每年预付经费(含特殊人才津贴):万元

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后续拨经费(含特殊人才津贴):万元

卓越人才

领军人才

理工:6042

107

2014

人文社科:5035

86

1811

拔尖人才

理工:4028

75

128

人文社科:3021

53

109

青年骨干人才

理工:2014

32

86

人文社科:1510

21.5

74

教学名师

3021

53

109

杰出工程师

3021

53

109

(说明:支持经费总额由建设经费和特殊人才津贴组成,其中,建设经费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使用,特殊人才津贴按月造表发放)

第十五条 为入选者颁发入选湖南工学院“‘三个一批’人才支持计划”证书,发给专项经费使用登记本。

第十六条 学校对入选者在高层次人才选拔、职称评审、访学、课题及成果奖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  目标任务

第十七条 “领军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在支持期内应完成下列目标任务:

(一)瞄准本学科学术前沿,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开展科研、教学工作;指导和培养 3-5 名校内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二)新增主持或完成已立项的国家自科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项以上,或项目进账理工科类1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25万元以上。

    (三)科技(社科、教学)成果新获得国家级奖(有效排名),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3(或二等奖排名前2,或三等奖排名第1),或新增或完成省部级科研平台或创新团队1项以上,或新增或评估合格专业硕士学位点带头人。

    (四)完成下列任务之一:

1.理工科类入选者:获得授权发明专利3项以上,且成果转化产生6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

2.理工科类入选者:在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在学校认定的B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5篇以上,或在一区SCI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二区SCI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三区以上SCI期刊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对物理、化学入选者,在一区SCI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二区以上SCI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在三区以上SCI期刊发表论文5篇以上。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出版社共出版专著2部以上,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出版社共出版专著1部且在学校认定的B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3.人文社科类入选者:在SSCIA&HCI期刊或学校认定的ACSSCI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在学校认定的B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5篇以上,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出版社共出版专著2部以上,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出版社共出版专著1部且在学校认定的B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五)邀请国内外本学科知名学者来学校进行学术交流不少于三次(所发生的费用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下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两次以上,每年面向所在二级学院(部)作两次以上反映学科前沿水平的学术报告。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到国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访学。

第十八条 “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在支持期内应完成下列目标任务:

(一)积极筹划本学科本专业规划与建设,并发挥带动作用。

(二)新增主持或完成已立项的国家自科(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1项,或项目进账理工类6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20万元以上。

(三)科技(社科、教学)成果新获得国家级奖1项(有效排名)、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6(或二等奖排名前4,或三等奖排名前2)。

(四)完成下列任务之一:

1.理工科类入选者: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且成果转化产生4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

2.理工科类入选者:在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学校认定的B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或在一区SCI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二区SCI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三区SCI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对物理、化学入选者,在一区SCI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二区以上SCI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在三区以上SCI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出版社共出版专著1部且在学校认定的B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人文社科类入选者:在SSCIA&HCI期刊或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共发表论文2篇,或在学校认定的B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出版社共出版专著1部且在学校认定的B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五)邀请国内外本学科知名学者来学校进行学术交流不少于两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一次以上,每年面向所在二级学院(部)作两次以上反映学科前沿水平的学术报告。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到国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访学。

第十九条 “青年骨干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在支持期内应完成下列目标任务:

(一)积极参与本学科本专业规划与建设,并发挥重要作用。

(二)新增主持或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或省部级重点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省级科研一般项目2项,或项目进账理工类6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15万元以上。

(三)科技(社科、教学)成果新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有效排名),或二等奖(排名前6),或三等奖(排名前4)。

(四)完成下列任务之一:

1.理工科类入选者: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且成果转化产生2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

2.理工科类入选者:在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学校认定的B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在二区SCI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三区以上SCI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对物理、化学入选者,在二区SCI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三区以上SCI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出版社共出版专著1部且在学校认定的B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3.人文社科类入选者:在SSCIA&HCI期刊或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学校认定的B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出版社共出版专著1部且在学校认定的B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五)邀请国内外本学科知名学者来学校进行学术交流不少于一次,参加国内高水平学术会议一次以上,每年面向所在二级学院(部)作一次以上反映学科前沿水平的学术报告。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到国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访学。

第二十条 “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入选者在支持期内应完成下列目标任务:

(一)对所在二级院(部)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发挥重要作用;指导和培养 3-5 名校内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为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贡献。

(二)每学年课堂教学课时不少于学校规定课时;教学效果优秀,所任教课程课堂教学评价优良率在90%以上(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

(三)新获得省部级教学(科技、社科)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或二等奖(排名前3),或三等奖(排名前2)。

(四)完成下列6项任务中的3项:

1.SSCIA&HCI源刊或学校认定的ACSSCI期刊发表教研教改教研论文2篇以上,或在学校认定的B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为教研教改论文)。

2.主编的教材新获评为规划教材或获省部级优秀教材三等奖以上,或主编(或副主编)的教材新获得国家级优秀教材二等奖以上。

3.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践基地建设等方面新主持或完成省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等教学平台建设项目1项以上。

4.新获省级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

5.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新获得国家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省级一等奖2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挑战杯”竞赛或创新创业项目竞赛大赛,新获得国家级奖励1项或省级奖励2项。

6.新获校级示范教师称号或校级教学竞赛一等奖。

(五)参加两次以上省级以上教学研讨会议,邀请国际国内教学名师来学校进行教育教学专题讲座不少于两次,每学期面向所在二级学院(部)举行一次示范课教学或面向全校举行一次教育教学专题讲座。

第二十一条 “杰出工程师支持计划”入选者在支持期内应完成下列目标任务:

(一)对所在二级院(部)的实践教学建设发挥重要作用;指导和培养 2-3 名校内青年教师开展相关实践教学科研工作,为形成合理的实践教学梯队做出贡献。

(二)每学年教学课时不少于学校规定课时,教学效果优秀,教学评价优良率在90%以上(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

(三)本人参赛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参赛,获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10名(或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3名),或获全国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等奖),或国家创新创业比赛入围决赛(或省级创新创业比赛一等奖)。

(四)完成下列7项工作任务中的3项:

1.新增主持或主要参与1项以上省级以上校企合作基地建设,或完成1项以上省级以上其他实践性校企合作项目建设。

2.本人或所指导的学生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且成果转化产生一定经济效益。人文社科类入选者的1项以上理论(管理)成果被省级以上媒体报道,且被地市级以上政府采纳;或撰写的咨询报告、调研报告等研究成果,入选省级以上《成果要报》。

3.项目进账经费:理工类5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20万元以上

4.在学校认定的C类以上期刊发表与本行业相关论文3篇以上。

5.新参与国家工程论证(含卓越计划)(排名前五),或新参与省级卓越计划(排名前三),或新主持校级卓越计划,或新主持专业认证。

6.新考取国家高级(或相当)职业资格证书。

7.新获得省部级教学(科技、社科)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或二等奖(排名前3),或三等奖(排名前2)。

(五)参加国际或国内高水平相关行业会议一次以上,邀请国内外本行业知名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不少于两次,每年面向所在二级学院(部)作一次反映技术革新前沿水平的学术报告。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到国外大型企业学习锻炼。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入选者实行目标管理。目标管理合同中规定入选者的任期目标、动态管理的条款及入选者的权利和义务。

1.学校每年对入选者的教学科研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入选者根据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于每年930日前提交本年度的教学科研情况报告,填写“‘三个一批’人才支持计划”年度考核表,由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对年度考核不达标者,根据考核意见决定是否继续支持,如继续支持,减半发放下一年度支持经费,如入选者在后期考核中达标,学校一次性补发被减发的支持经费。

2.支持期满,学校组织专家对入选者进行验收考核,对完成第五章所规定的目标任务者拨付剩余支持经费。

3.入选者在支持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可以申请延长支持期1年,在延长期内,不另外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待遇。

4.入选者在正常支持期内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可直接验收,且验收结果为“优秀”:

1)全部完成第五章所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2)“领军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新符合第七条第一款中任意一项或第三款或第四款中任意一项或第五款。

3)“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新符合第七条第二款中任意一项或第三款或第四款中任意一项或第五款。

4)“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入选者新获国家级成果奖1项(有效排名),或新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或新获省级教学名师称号。

 5)“杰出工程师支持计划”入选者新获省级以上技术发明奖(排名第1)。

5.延长期内全部完成第五章所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其验收结果为“合格”。

6.延长期内仅完成第五章所规定的目标任务中4项的,其验收结果为“基本合格”。

7.延长期结束仍未完成第五章所规定的目标任务中的4项,其验收结果为“不合格”。

8.对验收结果为“优秀”的,学校在足额拨付支持经费的基础上,奖励其特殊人才津贴总额的5%;对验收结果为“合格”的,足额拨付支持经费;对验收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学校按支持经费总额的80%进行支持(特殊人才津贴按同一比例);对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终止其使用已拨付支持经费的资格,不予拨付剩余的支持经费,并根据未完成项数追回已拨付支持经费中的特殊人才津贴:未完成项数为2个的,追回已拨付特殊人才津贴的60%;未完成项数超过2个的,追回全部已拨付的特殊人才津贴。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对入选者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入选者应自觉接受所在二级单位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四条 入选者在支持期内及支持期满后5年内不得调离学校;擅自离开学校的,须双倍返还学校已拨付支持经费中的特殊人才津贴,其入选资格自然撤销。

第二十五条 入选者在支持期内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接受社会兼职。

第二十六条 入选者出现违反职业道德、有学术不端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撤销其入选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全部支持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卓越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在支持期内符合更高层次遴选条件的,可进行申报,经遴选通过后即作为新一层次入选者并按相应的支持标准享受资助支持,支持期可从新一层次遴选通过之日起计,但其支持经费总额即为新一层次的支持标准。

第二十八条 入选者在支持期间所取得的目标成果必须以湖南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中涉及的论文要求为第一作者,著作、专利等成果要求为第一完成人。SCI分区目录暂定见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各类竞赛获奖须经政府部门认可。鼓励以团队形式分层次申报卓越人才支持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特殊人才津贴均为税前数额。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含“本级”。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1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