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做好2021年度绩效工资结算及年末奖励性绩效发放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按月发放绩效的结算
根据《湖南工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湖工人[2013]9号)文件精神,2021年1-12月已100%预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绩效,年底需根据工作量完成情况进行结算,未达到教学工作量要求的专任教师,按比例进行扣款。
(一)基础性绩效的结算
1.坐班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每个月根据部门考勤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在月工资发放中已进行核发及减扣,不需结算。
2.专任教师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其年度教学基本工作量完成情况对已预发基础性绩效工资进行结算。
(1)专任教师在岗满12个月应完成的教学基本课时数为320学时;在岗不满12个月的,其本年度实际需完成的教学基本工作量,计算公式为:320÷12×专任教师实际在岗工作月份数。
(2)专任教师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教学基本工作量的实际完成情况发放,专任教师本年度实际应得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计算公式为:本年度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取值不大于320)÷320×基础性绩效工资相应月标准×12。
(二)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绩效的结算
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绩效每月已预发100%,按年度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
计算办法: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绩效实际收入=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绩效月标准×发放月份数×[实际完成的教学基本课时数(计算取值不大于320)÷320×40%+实际完成的理论课时数(计算取值不大于200)÷200×60%]。
(三)对有科研工作量的专任教师,如果其教学工作量未完成基本工作量320学时的,可以将其科研工作量折算成课时量(只计为基本工作量,不作为理论课时量且不作为超工作量计算),折算办法按照《湖南工学院奖励办法》相应规定执行。
(四)人事处根据工作量完成情况结算专任教师基础性绩效、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绩效,结算后需扣款人员,交由财务处扣款,作为绩效分配的依据。
二、超课时奖励绩效的分配
根据党委会纪〔2021〕37号决议,2021年超课时奖励绩效按照《湖南工学院绩效工资改革实施办法》精神执行。
1.二级院部2021年超课时奖励绩效打包到二级院部,由二级院部进行分配。
计算:二级院部超课时奖励绩效总额=(2021年超课时奖励总量-2021年上半年已发放的超课时奖励绩效)/根据《湖南工学院绩效工资改革实施办法》计算出的全校教学科研岗位编制数r根据《湖南工学院绩效工资改革实施办法》计算出的二级院部的教学科研岗位编制数。
2.党政管理部门、其它兼有教学和管理职能的教学(教辅)单位及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平台) 超课时奖励绩效结算后,直接发放到个人。
三、2021年年末奖励性绩效的分配
根据《湖南工学院绩效工资改革实施办法》及党委会纪〔2021〕37号决定,2021年年末绩效分为人员经费、工作业绩奖励、二级院部工作业绩奖励的80%等三部分。
(一)二级院部奖励性绩效
由人员经费、工作业绩奖励经费组成。奖励性绩效统一拨付给二级院部,由二级院部根据业绩和贡献进行二次分配;
超编单位的人员经费只按核定编制数拨付人员经费,特聘教授、年薪制聘任、劳务派遣等人员不拨付人员经费;
工作业绩奖励的人员经费数,均按当年全校教师奖励性绩效中的人员经费的平均值核定。
(二)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平台)奖励性绩效
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平台)以学校正式发文为准,其奖励性绩效包括人员经费和工作业绩奖励,计算办法和二级院部相同。
(三)其它兼有教学和管理职能的教学(教辅)单位奖励性绩效
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创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材料分析检测中心、少数民族预科教育部等单位的管理人员按党政管理部门核定奖励性绩效。专职教学人员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全额拨付人员经费,工作业绩奖励参照二级院部执行。
(四)党政管理部门(含校领导、党群组织、直属单位)奖励性绩效
1.党政管理部门(含校领导、党群组织、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完成所聘岗位的工作任务,按所聘岗位对应的积分拨付奖励性绩效中的人员经费。
2.党政管理部门(含校领导、党群组织、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仅享受二级院部奖励性绩效中的工作业绩奖励经费人均数的80%。
3.党政管理部门(含党群组织、直属单位)绩效考核特别奖励。根据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对超额完成学校核心竞争力指标、或为学校高质量发展和学校改革作出重大贡献的,经学校集体研究,给予特别奖励。
四、绩效结算与奖励性绩效核拨基础数据的收集
2021年平时已发绩效的结算及2021年年末奖励性绩效的核拨,需相关部门提供计算与核拨依据,详见下表:
序号 |
数据提供部门 |
内容 |
文件对应部分 |
材料截止时间 |
1 |
国际合作交流处 |
教学科研平台统计 |
表8 |
2021年12月25日前 |
2 |
教务处 |
专任教师年度课时完成情况统计表 |
|
2021年12月25日前 |
3 |
教务处 |
二级院部公共课、交叉课、公共选修课分院部统计表 |
|
2021年12月25日前 |
4 |
教务处 |
教学成果奖 |
表6 |
2021年12月25日前 |
5 |
教务处 |
教学科研平台统计 |
表8 |
2021年12月25日前 |
6 |
教评处 |
教学科研平台统计 |
表8 |
2021年12月25日前 |
7 |
科技与校企合作处 |
科研成果奖 |
表7 |
2021年12月25日前 |
8 |
科技与校企合作处 |
教学科研平台统计 |
表8 |
2021年12月25日前 |
9 |
科技与校企合作处 |
各二级院部科研积分情况 |
工作业绩奖励奖惩 |
2022年1月4日前 |
9 |
科技与校企合作处 |
各二级院部科研进账经费完成情况 |
工作业绩奖励奖惩 |
2022年1月4日前 |
11 |
创新创业学院 |
各级各类竞赛获奖 |
表8 |
2021年12月25日前 |
12 |
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 |
教学科研平台统计 |
表8 |
2021年12月25日前 |
13 |
人事处 |
特设岗位绩效申请表 |
表11 |
2022年1月4日前 |
注:以上表格中所需基础数据,如无,请注明。
五、核拨与发放
1.奖励性绩效计算的时间规定
奖励性绩效按年度计算,均只计算当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2.奖励性绩效年终一次性发放
奖励性绩效由人事处根据《湖南工学院绩效工资改革实施办法》核定,经学校相关会议审定通过后,在寒假放假前五个工作日将二级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核拨到各二级单位(部门),同时报送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根据二级单位(部门)的二次分配结果将奖励性绩效发放到人。
3.奖励性绩效二次分配必须遵循的原则
奖励性绩效的分配要突出“竞争性”、“奖励性”和“激励性”,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重业绩,重贡献,禁止平均分配。奖励性绩效中的人员经费不是下达给具体个体的绩效,而是作为二级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的基本基数拨付到二级单位(部门),要全部纳入二级单位(部门)的二次分配。
4.奖励性绩效二次分配方案出台程序
二级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二次分配要充分发扬民主,要充分体现奖励性绩效的特征和功能,充分体现业绩和贡献。
二次分配方案必须经过二级单位(部门)分工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在本单位(部门)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二级单位(部门)需将二次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按学校有关规定报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方可实施。学校会议审定通过后,各二级单位(部门)需将二次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提交至财务处,同时报学校工会、人事处备案。
六、其它事项
1.因年底绩效结算、核拨时间紧、任务重,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年底绩效的分配发放顺利完成;
2.教职工进修、访学、短期培训、读博、缺勤、请假等,奖励性绩效发放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3.所提供的数据需要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在规定时间交至人事处1007办公室。
人事处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