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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221227日



湖南工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教育部思政〔2014〕2号)《湖南工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工党发2022〕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辅导员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四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双重管理。学校把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要与二级学院党委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党委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辅导员工作要求和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七条  辅导员工作制度

(一)辅导员例会制度。二级学院应定期召开全体辅导员参加的工作例会,会议由二级学院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主要内容为:总结工作、分析问题、布置工作。

(二)辅导员值班制度。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工作实际,制定辅导员学年值班表,深入学生寝室、教室,检查学生学习、生活秩序方面情况,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发现问题,有效解决问题。

(三)辅导员组织班会制度。辅导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班主任召开主题班会(事务性班会除外),每学年不少于四次。要不定期列席所带班级主题班会,了解活动情况,做好活动记录。

(四)辅导员与任课教师联系制度。辅导员每学期期初应将自己的联系方式(手机、QQ等)告知所带班级任课教师,并及时保持联系,了解学生学习情况。

(五)辅导员深入学生宿舍制度。辅导员要定期走访学生宿舍,了解学生在学习、生活、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情况,并积极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宿舍文化活动。

(六)辅导员深入课堂制度。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课堂,做好查课记录,检查学生到课情况以及课堂文明情况。

(七)辅导员与学生谈心谈话制度。辅导员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每学年与学生谈心谈话覆盖率应达100%。要重点关注特殊群体学生,适时进行谈话和针对性指导。要定期与优秀学生谈话,鼓励大家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八)辅导员建立学生信息档案制度。辅导员要建立并动态更新所带学生的基本信息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籍变动、家庭情况、学习成绩、奖惩情况、住宿情况等;建立与学生交流的信息平台和沟通渠道;完成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所要求的各项工作。

(九)辅导员工作日志制度。辅导员日常工作要做好日志记录;每学期期初应制定工作计划,每学期期末要进行工作总结,并报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存档。


第三章 辅导员选配与管理

第八条  辅导员配备与选聘。辅导员队伍的配备与选聘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兼)职辅导员岗位,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确保专(兼)职辅导员符合基本选聘标准。

第九条  辅导员管理与考核。辅导员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双重管理,遵守辅导员上岗、交流、转岗和退出要求;辅导员队伍的管理和考核由湖南工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办法依据《湖南工学院辅导员职业能力量化考核实施细则》执行(详见附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等次作为辅导员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的重要依据;设立辅导员岗位特殊津贴。

第四章 “模范辅导员”“最美辅导员”的评选和表彰

第十条 学校设立“模范辅导员”“最美辅导员”评选和表彰。

第十一条 评选对象。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2年及以上,评选周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且评选当年仍在辅导员岗位上。

第十二条  评选指标

一)“模范辅导员”一般于双数年评选,比例为全校辅导员总数的6%

(二)“最美辅导员”一般于单数年评选,名额为1-2名。

第十三条 评选条件

一)“模范辅导员”除认真履行基本工作职责外,还须在评选周期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校级及以上学生工作案例、论文征集并获奖,申报相关学生工作科研项目或公开发表学生工作论文。

2.所带班级曾获校“先进班集体”“红旗团支部”“文明示范宿舍”等校级及以上集体奖项;所带学生个人曾获“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共青团干部”等校级及以上个人奖项。

3.本人获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等校级及以上学生工作相关奖项

4.所带班级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法违纪事件发生,且本人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5.在毕业生就业创业、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等重大事件中,主动作为、甘于奉献,发挥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

6.因病假(工伤除外)、出国探亲、非学校公派外出学习或选派外出挂职累计达6个月的,事假累计达3个月的辅导员,不参加当年评选。

(二)“最美辅导员”已表彰的“模范辅导员”中产生,同时还须在评选周期内具备以下2项及以上条件:

1.参加省级及以上(含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等)学生工作优秀案例、优秀论文评比并获奖;

2.所带班级或个人获省级及以上奖项;

3.本人获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辅导员年度人物(含提名奖)等省级及以上学生工作相关奖项

(三)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凡有师德师风失范的老师一律不得参加评选。

第十四条 评选组织和方法:评选表彰工作由湖南工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协调评审相关工作。

十五 评选的基本程序:

一)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党委进行考核、初评,并在党政联席会议上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书面推荐。各二级学院推荐的参评人员须撰写考核年度工作总结,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生工作部对各二级学院推荐的参评人选进行综合考察,提出“模范辅导员”“最美辅导员”人选,经评选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十六条 “模范辅导员”“最美辅导员”评选奖励

一)根据评审结果,学校将予以表彰并向“模范辅导员”“最美辅导员”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模范辅导员”“最美辅导员”称号记入个人人事和组织档案,并在有关媒体进行报道。

(三)推荐模范辅导员”“最美辅导员”参评省级及以上“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最美辅导员”。

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专、兼职辅导员,由学生工作部解释。

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8日印发的《湖南工学院辅导员工作规定》(湖工党发〔2018〕35号)、2014年4月21日印发的《湖南工学院模范辅导员评选办法》(湖工党发〔20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工学院辅导员职业能力量化考核实施细则

1-1.湖南工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1-2.湖南工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自我评价表

1-3.湖南工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学生评价表

1-4.湖南工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二级学院评价表

1-5.湖南工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量化情况汇总表(二级学院)

1-6.湖南工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学校评价表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12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