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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

                                   2023年124

 

 

 


湖南工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优化用人机制,科学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区域性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根据国家、省有关岗位设置管理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1.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和非事业编制合同制聘用教职工适用本办法。

2.学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类别岗位设置管理。

二、目标与原则

(一)目标

规范内设机构,严格分类管理;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分配激励机制,提高办学效益;激发教职工干事创业动能,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二)原则

1.科学统筹,宏观调控。围绕建设特色鲜明的区域性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建设目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现状及发展需要,科学统筹,合理设岗,宏观调控。岗位设置总量、各类各级岗位设置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以内。

2.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突出教学中心和教师主体,从严控制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编制,优化各类人员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3.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统筹学科专业建设,向应用特色(重点)学科适当倾斜,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强的教学科研机构倾斜。

4.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强化岗位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促进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5.动态管理,促进发展。根据招生规模和岗位职责等变动,对二级单位编制实施动态管理。既尊重现实,又着眼学校长远发展,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和结构性矛盾。

三、机构设置

1.根据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湖南工学院内设机构备案有关事宜的函》(湘编办函﹝2022﹞194号),设置20个党政管理机构(含纪检监察机构1个)、教辅机构5个;并根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17个教学院(部)、2个科研机构(具体机构设置见附表2)。

2.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变更、职能调整由人事处提出方案,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按机构设置权限报批或报备。

3.学校内设机构职责经过一定程序讨论审定后发布。其他内设机构各岗位职责,由二级单位制定并发布。

四、编制管理

1.根据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学校事业编制数为1261个内设党政管理机构处级领导职数44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20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4名;核定工会、团委领导职数为2正2副。

2.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一定数量的非事业编制合同制聘用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因办学规模扩大,在学校编制总量无法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聘用校外兼职教师,实施动态管理。

学校编制实行分类管理,事业编制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非事业编制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核定二级单位编制。

五、岗位设置

(一)岗位类别

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二)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校现有编制数为1261个,设置岗位数1261个,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三类岗位占比要求分别为:77%以上、18%以内、5%以内。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55%。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分别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1%、28%、45%和16%,原则上其他专业技术的各级岗位低于教师各级岗位比例。

(三)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党政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

1.学校领导岗位。

2.内设党政管理机构的工作岗位(其中学校认定为其他专技岗位的,专职从事会计、出纳、审计、统计、编辑、档案、工程、医护、经济管理等工作,且没有担任中层正副职,不纳入管理岗位)。

3.教学机构、教辅机构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岗位。教学机构设组织员、综合办公室主任等管理岗位。

1)组织员岗位设置:2000名学生以内的二级学院设置1个,2000名学生以上(含2000)的二级学院设置2个。

2)除国际教育学院、材料分析检测中心外,教学机构设置综合办公室,设置主任1名。

4.根据需要,学校设置169个管理岗位,具体设置如下:

1)根据上级规定,学校领导岗位9个。其中:三级职员(正厅)岗位2个;四级职员(副厅)岗位7个。

2)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设五级职员22个,六级职员26个,七、八级职员50个(其中教辅机构设七、八级职员共1个);其他等级职员35个。

3)教学机构设置七、八级职员18个,其他等级职员9个。

4)教学机构可设置五级职员3个,主要用于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

(四)教师岗位

教师包含专任教师和专职辅导员,专任教师包括聘用在教学岗位、实验教学岗位、科研岗位的人员。

1.教师岗位分级

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包括正高级教师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以上统称高级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和初级教师岗位。其中,正高级教师岗位设一至四级,根据国家和省里的规定,学校暂不设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二级岗位由省人社厅统一控制。副高级教师岗位设五至七级。中级教师岗位设八至十级。初级岗位设十一至十二级。

2.教师岗位总量

根据学校“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设定的办学规模和发展目标,以及教育教学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学校设置教师岗位931个,其中,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设置48个教师岗位,不占教学机构编制,但可参照教学机构同等专业技术人员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教学、科研机构设置883个教师岗位;

3.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及心理教师编制数量

学校优先保证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及心理教师编制和岗位,岗位数按学校“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指标(“十四五”末,在校生人数为20000名)为依据计算。

1)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数100个,专兼结合,并根据学生人数变化进行动态管理。

2)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数57个,逐步配备到位。

3)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师生比不低于1:4000的比例设置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岗位数5个。

4.国防教育、劳动教育、美育教育、就业指导、创新创业教育分别设置1个专任教师岗位,其课程教学任务通过专兼职教师完成。

5.教学机构教师编制数量

1)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主要依据各教学机构学生规模、人才培养方案、优势专业,结合其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服务社会工作量等因素,核定其教师编制总数以及教师岗位各等级职数。

2)按照相对固定、适时调整原则确定教师岗位数。根据现行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学生数等核定专业生师比,结合专业特点、专业建设情况核定各专业课教师岗位数;根据现行人才培养方案、学生人数核定各公共基础课教师岗位数。

3)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管理的需要,设置实验教师岗位119个,实行高校教师系列和高校实验技术系列职称的双线晋升。设立实验技术辅助岗位12个,为其他专技岗位,可申报工程技术职称,加强实验室管理工作。

4)学校对教学机构教师编制实行计划控制、动态管理、年度核算的管理办法。目前下达给教学机构的教师编制数是计划数,每年年底按绩效工资的有关文件,按实际核算的结果核发绩效和缺编费。

5)现代工程技术实践教学部(材料分析检测中心)按工作量设置13个教师岗位,少数民族预科教育部设置专任教师岗位6个、辅导员2个,国际教育学院设置专任教师4个。

6)科研机构按发展规划需求设置教师岗位,汽车泵类零部件设计制造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岗位10个、国家能源核电运营及寿命管理技术研发中心安全人因工程实验室岗位8个、新型建筑材料研究院(挂靠在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岗位6个。

7)教学机构兼职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副院长原则上列为教师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部分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可列为管理岗位,实行动态调整;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分团委书记兼学工办主任列为辅导员岗位。

8)各教学机构在学校核定的编制计划数和岗位职数范围内引进或聘任教师,不得超编制引进或聘任。各教学院(部)应根据教学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兼职教师,产业学院还应该结合专业建设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产教融合教师。校外兼职教师聘任数量不超过本教学院(部)教师编制数的50%;根据需要可聘任一定数量的产教融合教师。

9)科研秘书岗位设置:除继续教育学院外,每个教学院(部)、科研机构均设置专职科研秘书岗位,科研秘书岗位为教师岗位。

6.教师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正高级岗位设置三级、四级岗位,结构比例4:6;

副高级岗位设置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结构比例为2:4:4;

中级岗位设置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结构比例为3:4:3;

初级岗位等级不限;

学校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立特设岗位和一定数量的科研岗位。

(五)专职辅导员岗位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专职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实际工作表现,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需在相应管理岗位职级职数空余的情况下,并符合转岗规定。

(六)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图书资料、出版编辑、医疗卫生、档案、工程技术、会计、审计、统计等岗位。

1.根据教育教学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学校设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151个,具体设置如下:

1)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教学机构中承担了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

2)教学秘书岗位。设置原则为:750名学生(含750)以内的二级学院设置1个,750-1500名学生的二级学院设置2个,1500名学生(不含1500)以上的二级学院设置3个,承担公共课的二级学院再增加1个岗位。

2.根据《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1﹞97号)文件规定,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不设专业技术二级、三级、五级、八级岗位。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及结构比例设置如下:

1)正高级岗位仅设置四级岗位;

2)副高级岗位仅设置六级、七级岗位,比例为5:5;

3)中级岗位仅设置九级、十级岗位,比例为5:5;

4)初级岗位仅设置十一级、十二级岗位,比例为5:5。

(七)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是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的需要所设置的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1.根据目前学校工人身份人数和岗位状况,设置工勤岗位10个。在满足学校现有在编职工岗位安排的情况下,采取劳务外包、短期聘任等方式解决用工需求,工勤技能岗位总量要逐年减少。

2.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根据实际情况,我校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分别对应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原则上不设普通工岗位。

3.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根据省人社厅相关指示精神,工勤技能岗位不受岗位等级结构比例的控制。

(八)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急需聘用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学校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岗位设置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九)“双肩挑”岗位

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简称“双肩挑”岗位)。经2011年省人社厅批准,我校“双肩挑”岗位为38个。根据上级文件规定,从严设置“双肩挑”岗位,首次岗位设置以后,一般不得新增。

“双肩挑”岗位设置原则:采取固定岗位人员和流动人员相结合的方式设置。

固定岗位人员为:校领导,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高等教育研究所)、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的正副处长;

流动人员为:除固定岗位外党政管理机构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副教授职称的正处级干部,按照自愿原则申报;

如符合“双肩挑”岗位聘任条件的人员多于“双肩挑”岗位职数,则按照到管理岗时间早者优先聘任,到管理岗时间相同则按照职称等级高者优先聘任,到管理岗时间相同且职称等级相同则按照职称资格获得时间早者优先聘用;当“双肩挑”岗位数依然有剩余时,按照相同原则扩展至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副处级干部。

(十)“双身份”人员

根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双肩挑”人员除外)不再参与技术职务评聘,按管理岗位执行工资待遇。湖南省首次岗位设置前已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又不符合“双肩挑”条件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可作为“双身份”人员对待,占用管理岗位职数,保留专业技术职务相关待遇,但不参与晋级。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凡需要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调离管理岗位,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继续留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不得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本次岗位设置后“双身份”人员应转岗消化,实现岗位与待遇统一。若未完成转岗导致工资和退休待遇无法兑现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十一)转岗规定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各类各级岗位全面实行聘任制,动态化管理,可以转岗聘任。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动态调整试行办法》(湘人社﹝2012﹞55号)文件精神,工勤技能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原则上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择优聘用。同时须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转岗聘用备案手续。第一次可聘用的最高岗位分别是: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到十级职员岗位,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到九级职员岗位,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到八级职员岗位,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到七级职员岗位。

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若干问题处理意见》(湘人社发﹝2019﹞10号)文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应具备拟转聘岗位的基本条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符合规定的对应关系,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专业技术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按以下对应关系掌握:转聘到管理九、十级岗位,需现聘专技十三级及以上岗位;转聘到管理七、八级岗位,需现聘在专技十级及以上岗位;转聘到管理五、六级岗位,需现聘在专技七级及以上岗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本人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且愿意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转聘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领导人员,根据岗位空缺、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在单位内部转聘其他管理岗位的,按照不高于原聘管理岗位等级聘用,不受相应等级管理岗位数限制,占管理岗位总数。

校管干部因年龄届满退出行政职务的,教授或副教授职称的教学科研单位享受兼职津贴的领导干部、机关“双肩挑”岗位的领导干部、已兑现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领导干部,按学科专业归属转入相应教学院(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其他管理岗位的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实际条件申请转入相应教学院(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纳入所在二级学院专任教师岗位;不具备专任教师聘任条件的,可转岗至二级学院担任组织员,纳入相应二级学院管理岗位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或留在党政管理机构,保留其待遇且不受相应等级管理岗位职数限制,列入学校岗位总量,不占部门编制数。

六、岗位聘任与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岗位、聘任管理文件精神,按照《湖南工学院教职工聘任办法》进行聘任。

各类人员聘任,执行所聘岗位工资待遇,岗变薪变。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除“双肩挑”人员外,不再参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也不再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

坚持对岗聘用原则,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岗位所需任职条件不符的,不得聘用相应岗位等级,也不得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根据湖南省相关文件规定,从2024年起,晋升职称须和下一层级职称为同一系列(专业)。对于聘任在专任教师岗位但不具有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职称的人员,学校给予5年的转岗调整期。2028年后,依然未能转评为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职称的,调离专任教师岗位,且待遇与新岗位匹配。

确因从外单位调入等原因,导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岗位任职条件不符的,可聘用在相应职称的最低岗位等级,但在重新获得与岗位任职条件相符的职称之前,不得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七、附则

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工学院编制核定及岗位设置总表

2.湖南工学院机构设置及编制、岗位核定一览表

3.教学机构、科研机构岗位设置一览表

4.湖南工学院各专业生师比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1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