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搜索信息
摘要 作者 来源 栏目

行政文件

您现在的位置: 学校首页 > 信息公开 > 行政文件 > 正文

 

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2025年修订)已经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报党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25718

 

 

 

 

 

  湖南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湖南工学院章程》《湖南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生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是学校学生奖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奖励的管理、组织协调工作,资金来源于年度事业收入的计提经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学籍注册并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预科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学生奖励包括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推荐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颁发竞赛奖励、其他奖项等。

第七条 获得奖励学生的基本条件

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思想道德、心理素质和行为习惯。

3.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未因违纪违法等而受到学校处分且无处分未解除情形。

4.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某个方面表现突出。

第八条 鼓励学生通过创新创业、境外学习等方式拓展能力,对创办企业、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和获得专利,参加教师的科研项目,或有赴境外学习经历(3个月以上)的学生,在学生奖励评选时,同等评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 表扬的类别及范围

第九条 表扬分为公开表扬和通报表扬。

第十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做出明显成绩者,视情节给予公开表扬或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公开表扬由各二级学院或校内相关单位、部门实施;通报表扬由学校或学生工作部以文件形式授予。

第四章 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十二条 荣誉称号包括以下奖项

(一)优秀学生

(二)优秀学生标兵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五)优秀退役大学生

(六)优秀创业大学生

(七)优秀毕业生

(八)先进班集体

(九)优良学风班

(十)学习型宿舍

(十一)文明宿舍

(十二)文明示范宿舍

(十三)优秀团员

(十四)优秀团干

(十五)红旗团支部

(十六)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评选条件、比例及奖励金额

(一)优秀学生

每学年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奖金200元/人,评选条件如下:

1.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参评学年内所有科目正常考试成绩(即正考成绩,因特殊情况办理缓考手续的为缓考后的第1次补考成绩;以下均称为“正常考试成绩”)均须及格及以上,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及以上等级;

3.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专业前30%;

(二)优秀学生标兵

每学年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奖金500元/人,评选条件如下:

1.获评本学年优秀学生;

2.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专业前15%;

3.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及以上等级。

(三)优秀学生干部

每学年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奖金200元/人,评选条件如下:

1.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参评学年担任学生党支部支委、团委学生会、二级学院团委学生会或校级学生社团负责人、班级学生干部,且任职一学期以上,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积极组织参与各项学生工作和集体活动,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工作成效显著,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3.学习成绩良好,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专业前40%,参评学年内所有科目正常考试成绩原则上均须及格及以上,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及以上等级;

4.参评学年内所在班级或宿舍成员不得出现安全责任事件(含电信网络诈骗等),不得出现5次以上违纪受处分或宿舍违纪情形。

(四)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每学年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奖金500元/人,评选条件如下:

1.获评本学年优秀学生干部;

2.工作表现突出,负责的工作在校、院等各级各类评价中获得过优异成绩,并在其中发挥了榜样引领或关键作用;

3.学习成绩优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专业前20%。

(五)优秀退役大学生

每学年评选不设比例,奖金200元/人,评选条件如下:

1.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在政治、思想、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服役期间投身强军实践、爱岗敬业、爱军精武,未受过纪律处分;

3.退役复学后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工作,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生国防教育协会优秀会员;

2)参与新生军训带训工作;

3)参与国旗班工作;

4)参与护校队工作;

5)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

6)作为宣讲人参加国防教育或征兵宣传实践活动3场及以上。

4.参评学年内所有科目正常考试成绩原则上均须及格及以上,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及以上等级;

5.退役大学生退役复学后,在校期间任一学年符合评选条件的均可进行申报。每名退役大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评选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六)优秀创业大学生  

每学年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组织评选工作,奖金500元/人,评选条件如下:

1.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3.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及以上;

4.创新创业实践成效较为显著,且满足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获得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竞赛优胜奖及以上奖项;

2)担任校级及以上创业训练或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

3)创业项目入驻大学生创业园并完成工商注册。

5.大学生创业典型,可直接评定为优秀创业大学生。

(七)优秀毕业生

每学年评选比例为毕业生总人数的5%,奖金500元/人,评选条件如下:

1.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

3.学习勤奋,成绩优良,顺利完成学业,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4.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5.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获奖情况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曾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

2)曾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6.符合毕业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可优先推荐,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八)先进班集体

每学年评选比例为班级总数的10%,奖金500元/班,评选条件如下:

1.全班同学均能(下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评选学年内班级成员无违纪违规行为;安全意识强,无任何安全责任事件发生(含电信网络诈骗等);

2.班风正,人际关系和谐,班级凝聚力强.;

3.班集体制度建设健全,实施有力度。全班同学积极要求进步,干部培养和组织建设有成效。团支部、班委会团结务实、奋发向上;

4.学习风气浓厚,学年平均成绩居所在学院同年级前列;

5.积极组织开展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一学年内至少组织2次以上有影响、有意义的班级活动;

6.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率100%,优良率15%及以上;

7.养成劳动习惯,全员参与劳动。

(九)优良学风班

评选不设比例,奖金500元/班,评选条件如下: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集体成员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安全意识强,无任何安全责任事件发生(含电信网络诈骗等);

2.班级学风建设措施得力,无学风不良记录,并一以贯之;

3.全班参评学年课程正常考试成绩优良(加权平均分≥80分)的学生人数达到50%或以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率100%,优良率15%及以上;

4.积极上进,全班同学积极参加学业辅导、朋辈帮扶等帮学活动,主动参与“书香校园”等校园文化活动,集体活动参与面广;

5.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活动参与率达100%且获奖率达到10%及以上的班级可优先考虑。

(十)学习型宿舍、文明宿舍、文明示范宿舍的评选条件、评选比例、奖励标准由学生工作部另行制定并组织评选,学习型宿舍奖金100元/人,文明宿舍奖金100元/间,文明示范宿舍奖金100元/人。

(十一)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红旗团支部的评选条件、评选比例、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由团委另行制定并组织评选。

第五章 荣誉称号的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评选条件和奖励

(一)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

1.“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从学校“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2.推荐条件、比例按照教育厅评选通知执行;

3.“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不再另外发放奖金,由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

(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

1.参评条件须满足教育厅评选通知要求;

2.在校期间参与创办企业的或获得“金种子杯”大学生创业大赛省级优胜奖及以上奖项的大学生,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可直接推荐评定“湖南省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

3.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组织推荐;

4.“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评选时已获批学校“优秀毕业生”的,学校不再另外发放奖金,未获学校“优秀毕业生”的,在上级评审通过后,学校给予奖金500元/人。

(三)最美大学生

1.参评条件须满足教育厅评选通知要求;

2.在校期间参与创办企业的或获得“金种子杯”大学生创业大赛省级优胜奖及以上奖项的大学生,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可单列指标推荐参评湖南省“最美大学生”;

3.由学生工作部组织推荐;

4.在上级评审通过后,学校给予奖金500元/人。

(四)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

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的推荐条件、名额、奖励方式由团委另行制定并组织评选。

第六章 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五条 奖学金包括以下奖项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国防教育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奖学金

第十六条 奖学金评选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参评学年内所有科目正常考试成绩均须及格及以上;

3.评选特等奖学金的学生,所有科目正常考试成绩均在85分及以上(含考查等级成绩按学校转化标准转化的成绩),或绩点3.5分及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方面获省级以上奖项;

2)以第一作者发表核心期刊论文或取得发明专利,第一单位为“湖南工学院”;

3)综合素质测评在专业排名第1或前1%;

4)在思想品德、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4.评选一等奖学金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专业5%以内;

5.评选二等奖学金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专业15%以内;

6.评选三等奖学金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专业25%以内。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比例及奖励金额

1.校级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为在校学生人数的2‰,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2.校级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为在校学生人数的3%,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

3.校级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为在校学生人数的6%,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4.校级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为在校学生人数的10%,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

(三)国防教育奖学金评选条件和奖励标准

评选不设比例,评选条件及奖励金额如下:

1.参评学生应当是退役复学大学生,且复学时间达到一学期及以上;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3.参评学年所有科目正常考试成绩均须及格及以上;

4.达到上述条件后,按以下规则确定奖励等级及奖励金额

1)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专业15%以内的学生评国防教育一等奖学金,奖金1500元;

2)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专业25%以内的学生评国防教育二等奖学金,奖金1000元;

3)达到条件的其余学生评国防教育三等奖学金,奖金500元。

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国防教育奖学金均满足评选条件时,按较高等级确定。

(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和奖励标准以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章 竞赛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十七条 大学生竞赛活动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与团队协作精神的重要途径,是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标志之一。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大学生竞赛活动。

第十八条 竞赛奖励面向学生个人、团队、集体。个人奖是指奖励由个人单独完成某一项目获奖的。团队奖指由两个及以上学生合作完成某一项目获奖的。集体奖是指以集体单位名义完成某一项目获奖的。个人奖由获奖个人向其所在二级学院进行申报。团队、集体获奖由获奖佐证材料中排名第一位的学生进行申报,奖金由团队、集体成员协议分配。毕业学生向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竞赛奖励类别:学科竞赛奖励、创新创业竞赛奖励、体育竞赛奖励、文化艺术竞赛奖励。

第二十条 竞赛奖励以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团委、体育教学科研部当年度公布的赛事项目为准,按项目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竞赛奖励认定标准为获奖证书或获奖通知文件。

第二十二条 学科竞赛奖励项目及分类以学校每年公布支持的学科竞赛清单为依据。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项目名称

竞赛等级

获奖等级

奖励金额(元)

团体

个人

学科竞赛

A

国家级

特等奖

5000

2500

一等奖/金奖

3000

1500

二等奖/银奖

2000

1000

三等奖/铜奖

1000

600

省级

特等奖

1500

800

一等奖/金奖

1000

600

二等奖/银奖

600

300

三等奖/铜奖

300

200

B

国家级

特等奖

2000

1000

一等奖/金奖

1500

800

二等奖/银奖

1000

600

三等奖/铜奖

600

300

省级

特等奖

1000

500

一等奖/金奖

600

300

二等奖/银奖

400

200

三等奖/铜奖

200

100

C

国家级

特等奖

800

400

一等奖/金奖

600

300

二等奖/银奖

400

200

三等奖/铜奖

200

100

省级

特等奖

400

200

一等奖/金奖

200

100

第二十三条 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系列竞赛奖励标准如下:

获奖等级

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

奖励金额(元)

国家级

金奖

 

 

100000

银奖

特等奖

/

30000

铜奖

一等奖

金奖

10000

 

二等奖

银奖

8000

/

三等奖

铜奖

6000

省级

一等奖

特等奖

/

5000

二等奖

一等奖

金奖

4000

三等奖

二等奖

银奖

2000

/

三等奖

铜奖

1000

第二十四条 体育竞赛奖励标准如下:

(一)三大球竞赛

项目名称

等级

奖励金额(元)

团体

 

 

三大球竞赛

 

国家级

冠军

30000

亚军

10000

季军

5000

第四、五、六、七、八名

4000

省级

冠军

4000

亚军

3000

季军

2000

第四、五、六名

1000

注:1.三大球指篮球、足球和排球。

2.国家级指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三大球类竞赛。

3.省级指湖南省教育厅组织的三大球类竞赛。

(二)其他体育竞赛

项目名称

等级

奖励金额(元)

团体

个人

其他体育竞赛(政府类)

国家级

一等奖

3000

1500

二等奖

2000

1000

三等奖

1000

600

省级

一等奖

1000

600

二等奖

600

300

三等奖

300

200

注:1.大运会、代表湖南工学院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正式体育竞赛获奖按政府类奖励标准奖励;体育竞赛中采取线上比赛、网络比赛等形式组织的竞赛不予奖励。

2.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竞赛按相应政府类竞赛金额*0.5奖励。

3.各类体育协会组织的竞赛按相应政府类竞赛奖励*0.2计算。

4.第一名等同一等奖,第二名、第三名等同二等奖,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第八名等同三等奖。

第二十五条 文化艺术竞赛奖励标准如下:

项目名称

等级

奖励金额(元)

团体

个人

文化艺术竞赛

国家级

特等奖

5000

2500

一等奖/金奖

3000

1500

二等奖/银奖

2000

1000

三等奖/铜奖

1000

600

省级

特等奖

1500

800

一等奖/金奖

1000

600

二等奖/银奖

600

300

三等奖/铜奖

300

200

注:1.代表湖南工学院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正式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

2.文化艺术协会组织的竞赛按相应政府类竞赛奖励*0.5计算。

3.第一名等同一等奖,第二名、第三名等同二等奖,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第八名等同三等奖。

第二十六条 在国际正规赛事上获奖的项目,未经国内竞赛选拔推荐的,按照国家级项目等级标准进行奖励;经过国内竞赛选拔推荐的,按照国家级项目等级标准上浮50%进行奖励。

 其他奖项

第二十七条 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予以奖励的情形。

(一)在思想道德、社会工作、劳动实践、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荣誉的。

(二)鼓励符合条件的学生参评国家、省、市党政机关及部门设立的学生奖励项目,获得奖励表彰的。

以上奖励由学生工作部部务会议提出奖励方案,分管校领导审批,在全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予以实施。

第二十八条 高质量学术论文或作为发明人获得专利授权和科技成果的学生奖励,按照科技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励标准如下:

项目名称

等级

奖励金额(元)

毕业设计(论文)

国家级

1000

省级

500

第三十条 大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评选标准由团委另行制定并组织评选。

第九章 奖励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学生奖励受理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共同进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奖励的评选,坚持个人或集体申请与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在每学年第一学期集中开展(优秀毕业生评审工作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展)。学校在学期初下发评选工作通知,各学院根据通知及奖项要求,组织学生个人或集体提出申请(团委学生会、校级学生社团成员参评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由相关管理部门遴选推荐,指标单列),经班级民主评议,二级学院党委初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在二级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交学生工作部部务会议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学生奖励评审包括申请(推荐)、审批、公示等程序,评审过程自觉接受校内各单位和师生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向获得荣誉称号、奖学金、竞赛奖励、其他奖项的学生个人、团队、集体颁发荣誉证书、奖牌或奖品。

第三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会同各二级学院将学生获得奖励的相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入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通过适当方式组织集中或专门的颁奖仪式,对获得奖励的学生个人、团队和组织进行表彰,号召全校学生向获奖学生学习。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奖励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学校取消其评奖资格,撤销其所获奖励、追回奖学金、奖品和荣誉证书,并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章  则

第三十八条 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两种以上奖励的,奖金按最高额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校积极争取社会捐助设立校级学生奖励项目,按照捐助者的设奖标准和条件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湖工学〔2022〕5号)同时废止。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5718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