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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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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工政发〔201353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已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湖南工学院

20131231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31231印发

附件:          

湖南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引导学生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本校学生是指本校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凡我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专业实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研究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采用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予以表彰。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奖项

()个人奖

1.奖学金

(1) 国家奖学金

(2) 国家励志奖学金

(3) 优秀学生奖学金

2.综合奖

(1) 三好学生标兵

(2) 三好学生

(3)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4) 优秀学生干部

(5) 优秀毕业生

(6) 优秀团干

(7) 优秀团员

3.竞赛奖

参加国家、省、市及学校组织的各项竞赛所设立的奖项,各类学科竞赛、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

() 集体奖

1.先进班集体

2.先进团支部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受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生活俭朴,身心健康;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7.获得过学校一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受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经济困难或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标准;

7.生活俭朴,身心健康;

8.获得过学校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受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3.评选特等奖学金的学生平均成绩、综合测评在班级排名第一,考试科目单科考试成绩在85分以上(含85分),考查科目成绩为“优秀”。

4.评选一等奖学金的学生平均成绩、综合测评在班级5%以内;

5.评选二等奖学金的学生平均成绩、综合测评在班级15%以内;

6.评选三等奖学金的学生平均成绩、综合测评在班级25%以内。

特等、一等、二等及三等奖学金分别按在校学生人数的23%6%10%的比例评选。

第九条  “三好学生”及标兵评选条件

() 三好学生

1.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素质。关心集体,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尊敬师长,生活俭朴。

2.学习成绩好。学年单科成绩良好以上;特等、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

3.身心素质好。体育成绩达标,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三好学生标兵

参评三好学生标兵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校级三好学生。

2.特等、一等奖学金获得者。

3.凡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优先推荐参评。

“三好学生”及标兵分别按在校学生总数的5%1的比例评选。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评选条件

() 优秀学生干部

1.思想品德好。本学年担任党支部、班委、团支部和校级社团干部,能主动服务同学,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号召力。

2.学习成绩好。学年平均成绩排名班级前30%,无补考科目。学年综合测评排名班级前30%

3.工作实绩好。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4.身心素质好。体育成绩合格,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1.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2.学习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排班级前三名。

3.校学生会、二级学院学生会、班主要学生干部。

4.凡在本学年担任班团主要干部期间,某项工作受到省级以上奖励或者校级以上媒体两次报道以上,可优先推荐参评。

“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分别按在校学生总数5%1的比例推荐参评。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品德优良,行为规范,在校学习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2.学习成绩优秀,所有学年单科成绩在良好以上。在校期间,评过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3.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优先推荐参评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

1)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含优秀党员、团员及干部);

2)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并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校级优秀毕业生的推荐名额控制在各二级学院毕业生总人数的5%以内。

第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班风正、学风好,人际关系和谐,班级凝聚力强。班集体学习风气浓厚,学年平均成绩居本学院同年级前列。

2.班集体制度建设健全,实施有力度。全班同学积极要求进步,干部培养和组织建设有成效。学生干部综合素质高,学习成绩优良。

3.有一个团结务实、奋发向上的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积极开展或参与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和科技创新活动,一学年内至少组织过2次以上(含2次)有影响、有意义的班级活动。

4.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体育达标率100%

先进班集体按二级学院班级总数的10%推荐参评。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8000/生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生学年。

第十四条  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等级的标准为(生/学年):

特等奖学金5000/生学年,一等奖学金1000/生学年,二等奖学金600/生学年,三等奖学金300/生学年。

第十五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毕业生的奖励标准为:

三好学生

优秀

学生干部

三好学生

标兵

优秀学生

干部标兵

优秀

毕业生

100

100

200

200

200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的奖励标准为300/班学年。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获得的竞赛奖按《湖南工学院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章  评选时间及程序

第十八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

第十九条  各项奖项的评选及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坚持个人或集体书面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由个人或集体提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二级学院党总支初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在二级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处务会议审核,并在全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先进团支部的评选及奖励,按团委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两种以上奖励的,奖金按最高额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受到校纪校规处分者,本学年内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91日起执行。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