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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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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准确地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二级学院评定相结合,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是对学生进行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委(总支)书记任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须包括二级学院行政领导、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实施和初审工作。

第八条  各班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应确定为一般困难学生。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应确定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十条  对于重点资助对象,在国家助学金评定等相关资助时应当按照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学生资助数据平台,关注学生的消费情况,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供支撑。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二级学院向在校学生发放此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湖南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需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在每年六月至九月进行,次年六至九月份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一般控制在上一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总人数的10以内。如有特殊情况,酌情认定。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学生填写《湖南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进行归档。

第十五条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湖南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本办法,结合学生家庭人均收入状况、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管理、财务、纪检等部门要加强对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qq留言、电子信箱、微信、实地走访等多种途径和渠道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