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工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各类捐赠行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湖南工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工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对湖南工学院的现金和非现金捐赠。
第三条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三)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基金会是由湖南省教育厅批准,经湖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
第五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教育基金会工作。下设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拟定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二)筹备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并组织实施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决议;
(三)积极筹措资金,办理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策划、联络捐赠项目,受理捐赠并举行相应的捐赠活动;
(四)合法、安全、有效地管理资金,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五)跟踪了解捐资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七)负责处理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和基金会网站的维护更新;
(八)基金会章程及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基金的募集和设立
第六条 依照基金会《章程》宗旨和规定,在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筹措和募集资金,接受来源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社会各界捐赠;政府部门资助以及资金运作收益等合法收入。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八条 接受所有捐赠款项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捐赠款的入账与使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九条 接受的非现金捐赠(指除现金以外的捐赠,如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填写《湖南工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并由基金会统一备案。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和限定性基金。非限定性基金是指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限定性基金是指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
第十一条 需要独立命名的捐赠资金,按照捐赠者意愿,属于校级基金的,名称为“湖南工学院教育基金会××基金”;属于二级学院基金的,名称为“湖南工学院教育基金会××学院××基金”。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个人争取的社会捐赠,在办理捐赠过程中,应与学校基金会取得联系,填写《湖南工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应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捐赠协议按规范的格式一律以湖南工学院教育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湖南工学院或基金会名义在社会上募集资金或接受捐赠。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学校发展项目。如学科建设基金 、校园文化建设发展基金、校友工作发展基金、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等;
(二)教师发展项目。如优秀教师奖励基金、优秀教材、著作出版基金、教师研修基金等;
(三)学生发展项目。如“一对一”特困特优生对口爱心资助基金、“湖工梦”创新创业基金、“卓越人才”培养基金等;
(四)基金会理事会决议的与学校教育与发展相关的基金项目。
第十四条 限定性基金的资助范围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者与校基金会签署的捐资协议执行。受益单位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资助项目完成后,获资助单位须向基金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非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一般由秘书处每年12月前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督办实施。
第十六条 按照民政厅年检要求,基金会每年12月31日的留本基金的本金不低于注册原始资金。
第十七条 基金会资助项目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使用要求,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各项基金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发挥基金最大效能。基金会秘书处对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向理事会建议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第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秘书处查询捐赠资金及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秘书处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对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审批
第十九条 基金会单独设立账户,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聘请专职会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基金会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基金会的财产不得利用任何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存储。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应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凡基金会筹措、募集的资金、捐赠资金以及基金的增值等收入必须入账,不得漏记、瞒记或少记,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不能提供凭据或提供的凭据、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由基金会组织对资产进行评估,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三)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各项基金由基金会财务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基金会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直接运行费用范围参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124号)执行。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具体开支范围参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124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资金审批程序:经办人在原始凭证上签名并注明用途→证明人(验收)签字→主管会计审核凭证的合法性→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出纳报账。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资金审批权限:
(一)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的资金,使用资金额度在人民币五万元(含)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处审核,秘书长、理事长审批;额度在五万以上的,由理事会集体决定,形成会议决议,由理事长审批;
(二)基金会办公经费和项目直接运行费原则上不予开支,如确需开支,必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由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捐赠人意见对基金进行保值增值。
第六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校级专项基金因完成终止、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审议后终止该基金。
第二十九条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一般应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或纳入学校其他专项基金中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剩余财产的处置由秘书处提出意见,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湖南工学院教育基金会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湖南工学院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由湖南工学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