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工政发〔2019〕2号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04日 点击: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湖南工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19311

  

 

湖南工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湖南工学院“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和《湖南工学院综合改革方案(2016-2020年)》,加强学校与企业的合作与交流,规范校企合作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企合作是学校与企业建立的一种合作模式。学校校企合作的原则是学校统筹,归口管理,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二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学校与地方政府、研究院所、行业协会和各类企业(以下称合作单位)在人才培养、实习、就业和产学研等方面的深度合作与交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职能。

第三条  发展规划与校企合作处是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校企合作的宏观规划、制度制定、业务指导、综合管理。所有校企合作项目由发展规划与校企合作处归口管理。

第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是校企合作工作的协助和具体业务指导部门、各相关院(部)、研究院(所)是校企合作工作的实施单位。

第二章  合作条件、内容与形式

第五条  校企合作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合作单位应符合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和发展需求。

第六条 校企合作内容应涉及但不限于人才培养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产学研合作、科技服务、创新创业、实习实训、教学评价等领域。

第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教学院(教学部)、研究院(所)要找准校企利益共同点,积极主动与合作单位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合作,通过共建行业学院、联合办学、共建实训(培训)基地、共同开发课程、共建科技研发机构,培养学生的职业综合能力和职业素养,加强应用技术协同创新,提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能力。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校企合作工作实行项目化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等三类,其中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发展规划与校企合作处牵头,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并组织相关院(部)、研究院(所)实施,一般项目由相关院(部)、研究院(所)在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实施。

1.重大项目

是指引进设备(软件)或资金,对学校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具体包括:

1)与企业合作共建行业学院。

2)与企业联合创办技术转化经济实体或创新基地,产出重大科技成果。

3)紧扣国家政策和国家发展战略,与县区以上单位合作开展的县区以上重点工程项目。

2.重点项目

是指引进设备(软件)或资金,对学校发展产生影响、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具体包括:

1)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学生在真实环境下实习,开展教师、企业职工和社会培训。

2)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共建骨干专业,开展订单式培养。

3)合作共建毕业生就业基地。

4)以市场为导向共建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5)设立奖教助学基金。

3.一般项目

是指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校企合作项目。具体包括:

1)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企业签订校外实习基地协议,每年能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安排现场教师进行指导,为我校提供兼职教师。

2)合作开展师资培养。企业为学院进行教师培训,每年安排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负责教师培训挂职期间管理。

3)合作研发与技术服务。提供研究项目并合作研究。

4)共同开发课程。与企业共同开发基于工作过程或岗位能力的专业课程。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企合作项目申报审批备案制度。发展规划与校企合作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拟定项目级别、合作内容与形式、具体合作院(部),报院务会审议。

对于经院务会审议确定开展的项目,由合作部门与合作单位充分协商,在学校统一制订的校企合作协议文本框架的基础上,补充并完善具体条款,形成校企合作协议书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签署,发展规划与校企合作处备案。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效益,按学校相关教学、科研、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发展规划与校企合作处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影像资料),由项目具体实施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整理、归档,报发展规划与校企合作处备案。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企合作奖励机制,表彰在校企合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对参与引进、捐资共建、设立奖(助)学金等合作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根据《湖南工学院校长奖励基金管理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  对确有发展前景和运行良好的校企合作项目,学校将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重点保证和倾斜。

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展的校企合作项目,由项目具体实施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整理、归档,报发展规划与校企合作处备案。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311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