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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校友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12日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湖南工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文名称是:HUN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为湖南工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的独立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促进教育、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湖南省衡阳市湖南工学院酃湖校区内,邮编:421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加强与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感情联络和情况交流;

(二)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促进母校与地方及校友之间的合作;

(三)协助母校进一步拓展办学资源,筹措办学资金;

(四)帮助母校征集校友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五)编辑出版校友内部刊物,建设校友会网站;

(六)组织校友企业参加母校举办的毕业生供需见面会,为校友企业输送优秀毕业生。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只接受个人会员,不接受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凡在湖南工学院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各类各层次学生(含凡在本校读本、专科;成教本、专科等和各类培训班学员)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湖南工学院前身:湖南大学衡阳分校,湖南建材高等专科学校、衡阳基础大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接受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积极向校友会网站和《湖南工学院校友通讯》刊物投送稿件;关心母校发展,积极对母校给予支持和帮助。

(六)自愿缴纳会费,尽可能为本会筹措经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推荐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及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纳、采用会员的建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会的内部联络、各工作部门间的协调和文件处理、印鉴管理、财务收支及其他综合性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学校定期划拨专项经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南省民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对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杰出校友予以奖励。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教育厅和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