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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9-09-10 打印本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党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制定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学委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湖南工学院校党委及纪律的相关制度来制定。

第二条  把党风廉洁建设同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和其他相结合,将检查与考核制度化、经常化。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首先从领导干部做起,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教;加强教育、预放为主,治病救人。

第四条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通过抓支部建设、科室建设和教研室建设,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

第五条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领导干部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书记、院长负主要责任。

(二)院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带头做好自身党风廉洁工作,为其他党员和师生起标杆作用。

(三)院领导干部要根据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实际情况、教师队伍思想状况等,加强对院党委全体党员的思想教育,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系统内形成积极向上的思想氛围。

(四)院领导干部要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根据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正的行为,及时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及时帮助纠正。

(五)院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职称评定、绩效考核、职务晋升及评先、经费使用等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

(六)院领导干部要切实执行党内民主制度;对于“三重一大”及涉及到学院师生的重大利益的事情 ,必须经过院行政办公会议、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第六条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党委全体党员要做到“四不准”。

(一)不准乱收费、乱罚款、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二)不准以权谋私,公平公正公开处理涉及到师生利益的事项。

(三)不准用公款旅游、不准违反国家和学校账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私存公款等,和收取在校学生的礼品、礼物。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七条  根据学校纪委年度考核办法,我院对院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院领导干部向学院党委全体党员进行党风廉政工作述职,并接受学院全体党员的民主测评。

(二)按学校党风廉政办的考核办法考核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三)院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群众、党员监督的情况。

(四)院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组织领导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情况、及时通报党风廉政工作情况。

(五)考核领导干部对全院党员党风廉洁教育、帮助情况。

第八条  党委全体党员进行党风廉政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所有党员要就个人思想、工作、生活、学习等情况进行总结,并接受其他党员点评。

(二)全体党员个人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三)党员个人自觉接受他人监督的情况。

(四)考核党员个人积极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情况、积极参与治党的情况。

(五)考核党员个人对学院党委、学院工作的奉献情况,对广大师生的帮助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凡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评先选优晋级推荐,并报学校党委。

第十一条  凡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党员个人,不得参加评先选优晋级,党委领导或党支部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第十二条  违反党风廉洁制度且情节严重的党员,根据具体情况报学校党委和纪律,视情节情况按党章规定进行处理。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党委

                                             2019年.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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