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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问责工作实施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1-08-12 打印本页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学校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三条  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学校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学校党委开展问责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学校党的工作部门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问责工作。

第四条  问责对象是学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

第六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1.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散布不良言论、不服从组织决定的;

2.未经请示或授权,不按章办事,违反学院制度和规定程序或超越学院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管理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集体决策,个人独断专行,擅自决定,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4.违反组织纪律,重大事项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5.工作中违反保密纪律的;

6.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各类招生考试、基建修缮、采购招标、经费使用、资产管理等工作的;

7.在收入、支出、预算、票据、资产、合同、银行账户等财经管理以及公章使用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8.在评优评奖、评审评估、职称评审等工作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9.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滥用学术权力,败坏学术风气的。

(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1.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的,

2.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单位人员阻挠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致使本单位党员干部出现严重违法违纪,本人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1.在各种事故和突发事件中,拖延懈怠、敷衍推诿,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致使事件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2.在处理重大问题和调处矛盾纠纷中,方法简单,措施不当,直接导致集体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稳定情况的;

3.在组织各类大型集体活动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稳定、保密等工作制度,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导致发生事故的;

5.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十)在涉及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等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师生员工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担当精神缺失,消极懈怠,执行不力,影响学校工作顺利开展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或阶段性重点工作中明确规定应由领导干部及其所管辖单位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影响学校工作安排的;

2.消极应付,未认真执行学校决策部署和分管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未完成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或时限内应当办理的事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3.对由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或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相关工作延误或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教育引导不够,管理不严,所管辖单位工作效率低、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差,师生员工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整改的;

5.工作不认真、不仔细,审核把关不严,上报的材料、数据、统计结果等存在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6.在学校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生工作、行政管理、学术道德等工作中渎职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失误的;

7.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规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8.预算执行单位,由于责任人个人原因,组织执行不力,未能按期完成财务预算,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十二)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第三章 问责调查、决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发现有符合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学校党委、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学校党委作出启动问责调查程序意见的,由党委书记审批后实施。学校纪委作出启动问责调查程序意见的,由纪委书记审批后实施。党的工作部门作出启动问责调查意见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其中,学校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对基层党委(党总支)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

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学校党委应当责令有关党的工作部门启动。

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十三条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十四条  问责调查一般应当自启动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问责事项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间。问责调查实行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单位或领导干部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开展调查情形的,应当回避。被调查的单位或者领导干部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对阻挠、拒绝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部门可以向学校党委建议暂停被调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领导干部的职务。

第十五条  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党委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问责决定由学校党委作出。

对基层党委(党总支),学校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报经学校党委或者学校党委书记批准,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对学校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学校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报经学校党委或者学校党委书记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应当下达《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由提出问责建议的党的工作部门起草,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等。

第十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自问责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组织部、人事处通报,纪委办公室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在问责决定生效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应当于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党委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需要对问责对象作出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处理。

第二十二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学校党委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党委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被问责人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可先免去其职务,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方式问责的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等级应定为不称职,岗位津贴按校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原问责决定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对于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问责决定机关应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当事人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南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116日起施行。2015526日印发的《湖南工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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