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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工作管理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1-09-05 打印本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切实帮助学生解决困难,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实现资助育人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经费在学院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工作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汇总、审核、上报。

第四条 资助原则:

1.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

2.育人为本的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

第五条 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符合以下任一项条件均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突发疾病医疗费用较高,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二)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三)学生家庭遇到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四)由于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造成经济困难,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标准:

(一)因一些突发事情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每人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1000元;

(二)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每人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2000元;

(三)父母一方罹患重大疾病或者受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干旱、洪涝等),家庭经济出现严重困难,无法维持基本支出或生活费用,每人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20003000元;

(四)父母一方病逝,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无法支付学生上学费用,每人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2000元。

第七条 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填写《湖南工学院临时困难补助审批表》,说明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获得各类资助等情况,并将申请表和辅助材料交给辅导员;

(二)辅导员审核:辅导员核实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条件;

(三)二级学院审核: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填写已采取措施和资助建议,签字盖章,并填写《湖南工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汇总表》,将申请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生工作部(处)汇总、上报 :学生工作部(处)对二级学院审核以后的材料进行汇总,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补助方案,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五)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公示;

(六)款项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财务处将补助款项打入受助学生的银行卡。

第八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学年内受到校规校纪处分,有治安、刑事处罚记录;

(二)生活挥霍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

(三)弄虚作假,编造家庭经济困难欺骗学校;

(四)同一学年内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五)社会捐助以及学校其他补助,资助总额超过2500元;

(六)学习态度不端正,缺课或旷课较多。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不允许跨年申请,个人在一年中不能重复申请。

第十条 相关要求

(一)每年的五月、十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一为临时困难补助的报送日期;

(二)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一经发现情况不属实,将立即取消或追回补助,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取消其今后补助资格;

(三)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同时,主要应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生活、学习费用;

(四)获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应在一年内主动参加学院和所在二级学院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每年学生资助经费预算以及每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相应的减免学费人数和额度(减免学费学生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的4‰以内)。

第十二条 减免共分两个等级。一等:减免全部学费;二等:减免学费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减免范围仅限于学院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等。

第十四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思想过硬;

(二)自觉遵纪守法;

(三)学习勤奋,学习态度端正;

(四)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

(五)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是我校认定在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应当予以减免者;

2.残疾、孤儿、低保等有特殊困难者;

3.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十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一)一学年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含补考合格);

(二)学年内受到校规校纪处分,有治安、刑事处罚记录的;

(三)只申请减免学费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特殊原因不能贷款或未被批准贷款者除外);

(四)不主动参加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因工作不认真被辞退者;

(五)生活铺张浪费,有吸烟、酗酒等不良消费习惯者或将资助金用于不正当消费者;

(六)不积极参加学院各级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七)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者。

第十六条 减免程序

(一) 申请。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工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辅助材料;

(二)审查。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申请减免学生的材料进行评定和审查,拟定减免学费的具体人选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严格公示,公示以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审核。 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提出资助建议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公布。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园网站上公布。

(五)发放。财务处按学院确定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进行学费减免。

第十七条 减免学费后的管理

(一)二级学院应在审批结果公布后两周内将学费减免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

(二)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缴清应缴学杂费的余额,否则不予以减免;

(三)学生减免学费后如果发生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则取消其减免资格,并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四)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可正常参加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勤工助学活动;

(五)学生因主观原因退学离开学院时,须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减免学费工作在每年的四月份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2、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汇总表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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