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湖南工学院章程》《湖南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学生在思想道德、学习成绩、专业实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研究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生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
第四条 获得奖励学生的基本条件是: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思想过硬;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思想道德、心理素质和行为习惯;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学年内未受任何校纪处分,无任何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道德、学习成绩、专业实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研究等方面表现突出。
未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学生不得参评学校奖励。
第五条 学生奖励包括表扬、授予荣誉称号、奖学金、竞赛奖、其他奖项等。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是学校学生奖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奖励的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表扬
第八条 表扬分为公开表扬和通报表扬。
第九条 凡在我校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在德、智、体、美、劳方面作出明显成绩者,视情节给予公开表扬或通报表扬。
第十条 公开表扬由各二级学院或有关主管部门抄写公布,通报表扬由学校或学生工作部以文件形式授予。
第三章 荣誉称号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十一条 荣誉称号包括以下奖项:
(一)三好学生标兵
(二)三好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四)优秀学生干部
(五)优秀毕业生
(六)先进班集体
(七)学习型宿舍
(八)文明宿舍
(九)文明示范宿舍
(十)优秀团员
(十一)优秀团干
(十二)先进团支部
(十三)优秀退役大学生
第十二条 参评“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具备的条件:
(一)参评“三好学生”具备的条件:
1.第四条中获得奖励学生的基本条件。
2.学习勤奋,学业成绩好。学分绩点3.5以上,特等、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评选学年度所修课程成绩排名在年级同专业前30%以内)。
3.热爱集体,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体育成绩达标,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4.素质综合测评结果须为合格。
(二)参评“三好学生标兵”具备的条件:
1.校级三好学生。
2.特等或一等奖学金获得者。
3.素质综合测评结果须为优秀。
第十三条 参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具备的条件:
(一)参评“优秀学生干部”具备的条件:
1.第四条中获得奖励学生的基本条件。
2.本学年担任党支部、班委、团支部和校级社团干部,能主动服务同学,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号召力。
3.学习成绩好。学年平均成绩排名班级前30%,无补考科目。学年综合测评排名班级前30%。
4.工作实绩好。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二)参评“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具备的条件:
1.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2.学习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排班级前三名。
3.校学生会、二级学院学生会、班主要学生干部。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参评校级“优秀毕业生”具备的条件:
1.第四条中获得奖励学生的基本条件。
2.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4.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身心健康。
5.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获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 兵)、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
(2)曾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3)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在社会取得重大反响或为学校争得荣誉。
(二)推荐参评省级“优秀毕业生”具备的条件:
1.校级优秀毕业生。
2.退役大学生参照当年“评选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和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的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重视政治思想引领,深入开展思想政治理论学习,集体成员政治思想过硬。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集体成员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班风正,人际关系和谐,班级凝聚力强。
(四)班集体制度建设健全,实施有力度。全班同学积极要求进步,干部培养和组织建设有成效。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团结务实、奋发向上。
(五)学习风气浓厚。集体成员学习良好。学年平均成绩居本学院同年级前列。
(六)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文化体育活动。活动一学年内至少组织过2次以上(含2次)有影响、有意义的班级活动。
(七)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体育达标率100%。
(八)养成劳动习惯,全员参与劳动。
第十六条 荣誉称号奖项的评选比例及奖励金额
(一)“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1‰。奖金300元/人。
(二)“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3%。奖金200元/人。
(三)“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选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1‰。奖金300元/人。
(四)“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3%。奖金200元/人。
(五)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各二级学院毕业生总人数的5%以内;符合毕业条件的退役大学生,直接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不占学院推荐名额。奖金500元/人。
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以省教育厅优秀毕业生评选通知为准,奖金800元/人。
退役大学生推荐参评省级“优秀毕业生”参照当年“评选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和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的通知”为准。
(六)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为二级学院班级总数的10%。奖金500元/个。
(七)学习型宿舍奖金100元/人,文明宿舍奖金100元/间,文明示范宿舍奖金100元/人。
第十七条 优秀团干、 优秀团员、先进团支部的评选条件、评选比例、奖励标准由校团委另行制定并组织评选,评选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八条 优秀退役大学生评选条件、评选比例、奖励标准由校武装部另行制定并组织评选,评选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九条 学习型宿舍、文明宿舍、文明示范宿舍的评选条件、评选比例、奖励标准由学生工作部另行制定并组织评选。
第四章 奖学金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二十条 奖学金包括以下奖项:
(一) 国家奖学金
(二)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四)国防教育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以《湖南工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管理评定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第四条中获得奖励学生的基本条件。
(二)评选特等奖学金的学生平均成绩、综合测评在班级排名第一。学分绩点3.5以上,评选一、二、三等奖学金,所有成绩必须合格。
(三)评选一等奖学金的学生平均成绩、综合测评在班级5%以内;
(四)评选二等奖学金的学生平均成绩、综合测评在班级15%以内;
(五)评选三等奖学金的学生平均成绩、综合测评在班级25%以内。
第二十三条 国防教育奖学金评选条件
1.退伍复学学生(复学学生可在次年申请);
2.所有成绩合格即可申请三等奖学金;
3.已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可往上提一级(特等奖学金不在此列)。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的评选比例及奖励金额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以《湖南工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规定为准。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二)校级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为在校学生人数的2‰。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校级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为在校学生人数的3%。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
校级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为在校学生人数的6%。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校级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为在校学生人数的10%。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
第五章 竞赛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竞赛活动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与团队协作精神的重要途径,是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标志之一。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大学生竞赛活动。
第二十六条 竞赛奖励面向学生个人、团队、集体。个人奖是指奖励由个人单独完成某一项目获奖的。团队奖指由两个及以上学生合作某一项目获奖的。集体奖是指以集体单位名义完成某一项目获奖的。团队、集体获奖的奖金由团队、集体成员协议分配。
第二十七条 竞赛奖励类别:学科竞赛奖励、创新创业竞赛奖励、体育竞赛奖励、文化艺术竞赛奖励。
第二十八条 竞赛奖励以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当年度公布的赛事项目为准,按项目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 竞赛奖励认定标准:获奖证书或获奖通知上加盖公章(政府部门单位、学校认定的行业组织、正规协会等)。
第三十条 学科竞赛奖励主要包括由教育部、省教育厅主办或组织的政府类竞赛。奖励标准:
项目名称 |
等 级 |
奖励金额(元) |
团体 |
个人 |
学科竞赛 |
国家级 |
特等奖 |
20000 |
10000 |
一等奖/金奖 |
10000 |
5000 |
二等奖/银奖 |
6000 |
3000 |
三等奖/铜奖 |
4000 |
2000 |
省级 |
特等奖 |
6000 |
3000 |
一等奖/金奖 |
4000 |
2000 |
二等奖/银奖 |
2000 |
1000 |
三等奖/铜奖 |
1000 |
500 |
注:教指委组织的竞赛按同级别政府类奖励*0.5系数进行计算;各类行业组织的竞赛按同级别政府类奖励*0.3系数进行计算。 |
第三十一条 创新创业竞赛奖励主要包括课外科技创新及创业(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创新创业竞赛)等竞赛。奖励标准:
项目名称 |
等 级 |
奖励金额(元) |
团体 |
个人 |
创新创业竞赛 |
国家级 |
特等奖 |
40000 |
20000 |
一等奖/金奖 |
20000 |
10000 |
二等奖/银奖 |
10000 |
5000 |
三等奖/铜奖 |
8000 |
4000 |
省级 |
特等奖 |
10000 |
5000 |
一等奖/金奖 |
8000 |
4000 |
二等奖/银奖 |
4000 |
2000 |
三等奖/铜奖 |
2000 |
1000 |
第三十二条 体育竞赛奖励标准:
(一)三大球竞赛
项目名称 |
等 级 |
奖励金额(元) |
团体 |
三大球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
20000 |
二等奖 |
10000 |
三等奖 |
8000 |
省级 |
一等奖 |
8000 |
二等奖 |
4000 |
三等奖 |
2000 |
注:1.三大球指篮球、足球和排球。 2.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三大球类竞赛按相应政府类奖励金额*0.5奖励。 |
(二)其他体育竞赛
项目名称 |
等 级 |
奖励金额(元) |
团体 |
个人 |
其他体育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000 |
5000 |
二等奖 |
6000 |
3000 |
三等奖 |
4000 |
2000 |
省级 |
一等奖 |
4000 |
2000 |
二等奖 |
2000 |
1000 |
三等奖 |
1000 |
500 |
注: 1.大运会、代表湖南工学院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正式体育类竞赛活动。 2.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竞赛按相应政府类竞赛金额*0.5奖励。 3.各类体育协会组织的竞赛按相应政府类竞赛奖励*0.5计算。 4.第一名等同一等奖,第二名、第三名等同二等奖,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第八名等同三等奖。 |
第三十三条 文化艺术竞赛奖励标准:
项目名称 |
等 级 |
奖励金额(元) |
团体 |
个人 |
文化艺术竞赛 |
国家级 |
特等奖 |
20000 |
10000 |
一等奖/金奖 |
10000 |
5000 |
二等奖/银奖 |
6000 |
3000 |
三等奖/铜奖 |
4000 |
2000 |
省级 |
特等奖 |
6000 |
3000 |
一等奖/金奖 |
4000 |
2000 |
二等奖/银奖 |
2000 |
1000 |
三等奖/铜奖 |
1000 |
500 |
注: 1.代表湖南工学院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正式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 2.文化艺术协会组织的竞赛按相应政府类竞赛奖励*0.5计算。 3.第一名等同一等奖,第二名、第三名等同二等奖,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第八名等同三等奖。 |
第三十四条 在国际正规赛事上获奖的项目,未经国内竞赛选拔推荐的,按照国家级项目等级标准进行奖励;经过国内竞赛选拔推荐的,按照国家级项目等级标准上浮50%进行奖励。
第六章 其他奖项
第三十五条 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予以奖励:
(一)在思想道德、社会工作、劳动实践、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荣誉的;
(二)鼓励符合条件的学生参评国家、省、市党政机关及部门设立的学生奖励项目,获得奖励表彰的。
以上奖励由学生工作部部务会议提出奖励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在全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以上奖励学生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荣誉证书、新闻报道等).
第三十六条 对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或作为发明人获得专利授权的学生,按照学校科研奖励办法中的相关奖励金额的1.2倍计发。
第三十七条 对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大创项目、北斗微小课题等其他科研项目予以奖励。奖励标准:
项目名称 |
等 级 |
奖励金额(元) |
毕业设计(论文) |
国家级 |
2000 |
省级 |
1000 |
大创项目、北斗微小课题(结题后计算) |
国家级 |
5000 |
省级 |
2000 |
注:大创项目研究时间为1年,如期结项按相应等级奖励全额计算,延期1年结题按相应等级奖励*0.6计算,延期2年按相应等级奖励*0.2计算。延期三年以上不奖励。 |
第三十八条 大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奖励标准由校团委另行制定并组织评选,评选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七章 奖励评审
第三十九条 学生奖励受理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共同进行。
第四十条 学生奖励的评选,坚持个人或集体书面申请与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学生奖励评审包括申请(推荐)、公示、审批等程序,评审过程自觉接受校内各单位和师生监督。
由个人或集体提出申请(推荐),经班级民主评议,二级学院党委初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在二级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部务会议审核,并在全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分管校领导审批,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向获得校级荣誉称号、奖学金、竞赛奖、其他奖项的学生个人、团队、集体颁发加盖学校党委公章或学校公章的荣誉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会同各二级学院将学生获得奖励的证明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档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集中的或专门的颁奖仪 式,对获得奖励的学生个人、团队和组织进行表彰,号召全校学生向获奖学生学习。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奖励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取消其评奖资格,撤销其所获奖励、 追回奖学金、奖品和荣誉证书,并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每年的3月份进行,其他各类奖励的评选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获奖时间为上一年度9月至本年度9月的项目。因客观因素未能及时上报的项目延至下一学年度评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两种以上奖励的,奖金按最高额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四十八条 学校积极争取社会支持设立校级学生奖励项目,鼓励各二级学院依法依规整合资源,设立院级学生奖励项目。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湖工政发〔2018〕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