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您现在的位置: 本站首页 > 学生工作 > 心理健康 > 正文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心理预案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5-11-23 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完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工作,增强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有效性,降低危机事件对学生的伤害,提高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心理危机干预小组

顾问:彭立新、李来丙

组长:彭国柱

副组长:申杰文、杨聪斌、胡艳秋

二、心理危机干预小组职责

(一).协调各部门做好心理危机宣传、教育和干预工作;

(二).建立心理危机监测信息交流机制和相关渠道;

(三).建立心理危机预警机制,加强相关设备建设和人员建设;

(四).积极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科学研究;

(五).对外公布有关心理危机监测信息,发出预警,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六).根据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及时更新预案,保持预案科学性、实用性和指导性。

三、干预目的

(一).通过心理危机教育和宣传,加强学生对危机的了解与认知,提高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为应对危机做好准备。

(二).通过心理咨询等支持性干预,协助处于危机中的学生把握现状,重新认识危机事件,尽快恢复心理平衡,顺利度过危机,并掌握有效的危机应对策略。

(三).通过提供适时的介入帮助防止自伤、自杀或攻击行为等过激行为。

(四).通过构建心理危机干预体系,做到心理困扰早期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应对,减少和尽量避免危机对学校正常工作的影响。

(五).通过积极创设良好的校园环境,为学生成长营造健康氛围,努力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优化心理品质。

四、干预原则

(一).预防为主;(二).及时预警;(三).协调有序;(四).反馈追踪。

五、干预对象

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是我学院在读的存在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具体包括:

(一).通过心理健康测评筛查出来的需要关注的重点学生;

(二).遭遇重大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三).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

(四).有自杀倾向或既往有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五).因严重生理疾病而导致心理痛苦的学生;

(六).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不安的学生; 

(七).其他有情绪困扰、行为异常的学生。

尤其要关注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其心理危机程度更严重,应成为重点干预的对象。

六、心理危机干预三级工作网络

根据心理健康教育三级工作网络模式,确定心理危机干预三级工作网络。

(一).以心理健康工作人员为核心

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发现处于危机状态或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应及时采取相应干预措施,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对于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专业人员应给予评估和会诊,及时采取心理治疗或转介等措施。

(二).以班主任为重要力量

班主任是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重要力量。班主任应了解心理危机干预流程,发现学生有异常心理或行为时,应立即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并及时与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小组联系。

(三).以学生干部为基础力量

学生干部是加强同学之间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和沟通。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尽快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联系。

七、学生心理问题应急处理机制 

(一)对自伤、自杀(或自杀倾向)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方法。 

1.立即送往医院救治或进行监护; 

2.立即向干预小组报告(应注意保护当事人利益); 

3.立即通知当事人的家长或监护人; 

4.在一定时间里由当事人亲近和信任的同学、朋友、亲属和老师陪伴,保证其身心安全,稳定和疏导其情绪; 

5.学院心理辅导员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 

6.对当事人所在宿舍或班级的同学进行情绪处理和心理疏导,以帮助当事人获得支持性的环境; 

7.加强对当事人危机后的安全保护和心理平复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再次发生,帮助其健康成长。 

(二)对其他心理异常问题的应急或干预。 

1.如发现学生出现比较突出的心理问题,班主任及时向干预小组报告;

2.由学院心理辅导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诊断咨询,做出初步判断,提出处理办法;各班班主任应积极配合心理辅导人员的意见,帮助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 

 3.对于超出辅导人员能力和专业的学生,及时转介到相关医疗机构; 

4.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学生存在心理问题并需要治疗时,班主任立即通知当事人的家长或监护人,按照各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条例处理;如果在治疗期间需要陪读的学生,学生家长应陪读,并与学校签订责任书; 

5.因精神问题需要休学的学生,学院与其家长或监护人签订相关协议; 

6.因精神问题治愈而复学的学生,要出示当地专业医疗机构的治疗证明,并到指定的专业医疗机构复诊,经学院签字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7.对康复期间的学生学院主动积极地提供心理咨询,防止意外事故的再次发生; 

8.班主任应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定期保持沟通; 

9.对该学生所在班级或宿舍的同学进行朋辈咨询,以帮助当事人健康发展。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团总支心理部

2014年1月9日



版权所有@湖南工学院 |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8号 | 邮编:421002 | 邮箱:nic@hnit.edu.cn

湘教QS3-200505-000096 | 湘ICP备 11007652号  湖南工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