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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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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制度,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在二级学院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湖南工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具体工作分工合作。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以下分别简称“书记”“院长”)是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是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最高决策机构。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会议应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院所设学科、专业办学定位、办学思路、整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二)学校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重要任务和活动的贯彻实施方案,学院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学院基本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院长工作报告。

(四)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案及其重大调整。

(五)学院干部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后备干部和人才队伍规划建设方案。

(六)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10万以上大额资金使用、重要资源调配及相关绩效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教师出国选派、进修研修,校企合作办学。

(八)学院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九)拟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及其他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前准备

第五条 会议的议题须经书记和院长共同研究决定。党委其他成员需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书记或院长提出,由书记和院长协商后确定。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未经书记和院长会前商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六条 建立健全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政正职之间的工作沟通交流制度。需要决策的重要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会议议事时,如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八条 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根据会议议题的内容及职责分工,会议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十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举行。在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二级学院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书记、院长请假。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的成员为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议题,可吸收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列席会议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人员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四条 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出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会议对与会人员提出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和慎重处理。如对问题发生较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凡涉及保密的事项和议事情况,必须严格保密,造成泄密要提请学校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会议由党政办主任做好记录,并妥为保管,存档备查。会议原始记录应包含议决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由书记、院长审定,并在学院网站上公开。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的落实与反馈

第十八条 对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指派专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决定、决议事项。

第十九条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反映,但在本级或学校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条 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组织落实,并及时向书记、院长和会议报告贯彻落实的情况。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为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本规则由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学校备案通过后开始执行。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

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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