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使学校决议顺利地贯彻执行,实现学院领导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的组织原则
1、院务会议是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及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对学院行政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实施以及对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进行协调、解决的工作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到二次院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2、出席院务会议的成员为学院正、副院长,党委正、副书记,教研室(实验室)正、副主任,参会人员可根据议题需要扩大到“三办”主任及相关教师。
3、会议议题有学院院长、副院长、教研室主任提出,经汇总筛选后,由院长确定。主管院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可以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再列入院务会议议题。
4、院务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院长可委托副院长主持。会议要讲究效率。讨论议题时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讨论时,发言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会议在所议事项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后,由学院院长作出决策。
二、会议的议事范围
1、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决定,研讨事关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贯彻意见和执行方案。
2、研究讨论学院的总体发展目标、规划和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3、研究讨论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研究讨论学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招生与就业、师资队伍建设等事项。
5、研究讨论院内职称评审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及其他类似机构及人员等配置问题。
6、研究讨论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绩效考核及分配方案、评优评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事项,并提出实施方案。
7、研究讨论教职工职称评聘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及其他与人事有关的重大问题。
8、研究讨论校级及以上重大奖惩事项的推荐与确定、关系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9、研究讨论分管院领导权限内不能决定的有关重要问题。
10、研究院长认为应当由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会议纪律
1、凡院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分管院领导应抓紧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或不妥之处,应及时向院长报告,或提出在下一次院务会议上复议。未经复议或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决定。
2、对通过的决议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更改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不得在群众中随意发表消极观点。会议成员应妥善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请假。
3、遵守保密规定。涉及保密的内容,不得随意泄露。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
201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