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章制度 > 正文

湖南工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湖工学发〔2022〕5号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2日 编辑: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构建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本着关爱学生、服务学生、发展学生的理念,体现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切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导师制是指学生在本科学习整个阶段,由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学习方法、科学研究、专业发展方向和就业创业等方面给予引导和帮助,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的一种教育管理模式。

第二章 本科生导师任职条件与要求

第三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爱岗敬业,责任心强,能尊重、热爱、关心学生,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 了解教育规律及我校学生特点,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掌握学校有关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熟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安排。

第六条 凡具有中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行政人员,均可担任本科生导师。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本科生导师设置其他的任职条件与要求。

第三章 本科生导师职责

第八条 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协同辅导员、班主任了解学生思想动态,熟悉学生的个性特征,经常向学生宣讲党的理论知识和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向学生推荐优秀文化书籍和高雅艺术作品,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使学生思想保持先进性、积极性,培养学生崇真、尚美、向上的思想道德情怀。

第九条 加强专业学习指导。指导学生学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让学生了解自己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基本情况、发展动态、社会需求,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学习兴趣指导学生制订合理的学习计划;对学生择业、就业、创业、考研、考公等发展方向进行指导,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确立正确成才目标,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

第十条 强化实践能力训练。指导学生积极参加暑期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活动、文化创建活动、社团活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第十一条 重视创新创业引导。指导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并向学生介绍进行专业研究的方法,组织和指导学生撰写学术论文,积极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鼓励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积极申请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

第十二条 做好多方协调工作。本科生导师应经常与所在学院、学生辅导员、学生班主任、实习带队老师、学校有关部门等及时沟通,相互配合,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建立联系学生机制。加强与学生的联系,可采取个别与集中、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座谈会、专题讲座、学术报告、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在进行学生奖助勤贷评定等工作时,应征求并听取本科生导师意见。

第十五条 完成学校及各二级学院交办的本科生导师制其他事宜。

第四章 本科学生职责

第十六条 通过导师加强对学科和专业的认识,提高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针对性,努力培养自己的科研意识和实践技能。

第十七条 尊重导师,虚心求教,接受导师指导,主动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服从导师的教育与管理,认真完成导师交待的工作。

第十八条 每学期应主动与导师联系,向导师请教、咨询和汇报,并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学期的学习与综合素质发展计划。

第十九条 认真参与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导师所在学科或课题组的学术活动,尤其在科研训练和专业技能实践中要认真、踏实、多思、多问,努力培养和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与创新思维。

第二十条 客观、 公正地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价;导师对学生进行考核打分,出具书面评语,考核不合格者,本学年内不给予任何的评奖评优。

第五章 导师的管理、聘任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要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本科生导师的选配、协调和实施工作,本科生导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及工作细则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和本学院的特点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导师的聘任、配备、日常管理、考核等方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导师实行双向选择聘任制。采取师生双向选择与二级学院统筹安排相结合的方式,先由导师和学生互选,在此基础上,二级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学生导师,报教务处及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导师任期一轮一般为4年。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导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方可终止履行导师职责,所在二级学院应安排其他具有导师资格的人员接任,并将变更情况报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备案。不称职者应及时解聘。

第二十五条 为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可以跨学院或在校企合作单位聘请导师。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要制订考核实施细则,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工作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重要参考依据。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