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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朱杭才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湖工学纪〔2021〕28号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30日 编辑: 浏览次数:[]

朱杭才,学号20010104222,机械工程学院机设2002班学生,该生于2021年3月20日在2020—2021学年第一学期《大学英语1》补考考试中使用手机(与考试相关内容),其行为触犯了《湖南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湖工教〔2017〕25号)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给予朱杭才同学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时间从2021年4月15日开始算起,至2022年4月14日结束。

为严肃校纪校规、营造良好学风,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工学〔2019〕5号)第九条规定,同时取消该同学处分期内评选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

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湖工政发〔2017〕4号)第三章第五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地点:教学大楼1013室)。

 

湖南工学院  

20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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