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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李江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湖工学纪〔2021〕26号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31日 编辑: 浏览次数:[]

李江,学号17010540133机械工程学院汽车1701班学生该生于2021312日在学校实行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翻越围墙出入校园,其行为触犯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适用条款的解释》第七款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给予李江同学警告处分,处分时间从2021年3月15日开始算起,至2021年9月14日结束。

为严肃校纪校规、营造良好学风,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工学〔2019〕5号)第九条规定,同时取消该同学处分期内评选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

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湖工政发〔2017〕4号)第三章第五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地点:教学大楼1013室)。

 

湖南工学院  

202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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