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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罗珺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湖工学纪〔2021〕19号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16日 编辑: 浏览次数:[]

罗珺,学号19050140308安全与环境工程学院安工1903班学生,该生于20213月9日(校园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校园,其行为触犯了《湖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条款适用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款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给予罗珺同学警告处分,处分时间从2021310日开始算起,至202199日结束。

为严肃校纪校规、营造良好学风,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工学〔2019〕5号)第九条规定,同时取消该同学处分期内评选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

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湖工政发〔2017〕4号)第三章第五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地点:教学大楼1013室)。

 

湖南工学院  

202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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