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陈纳川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湖工学纪〔2018〕13号
陈纳川,男,学号16030340409,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电气工程专业1604班学生,该生于2018年1月15日在《工程数学》期末考试中夹带纸条,其行为触犯了《湖南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湖工教〔2017〕25号)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时间从2018年4月16日开始算起,至2019年4月15日结束。
为严肃校纪校规、营造良好学风,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工学〔2017〕14号)第九条规定,同时取消该同学处分期内评选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
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湖工政发〔2017〕4号)第三章第五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地点:教学大楼1013室)。
湖南工学院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