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育人管理 > 正文

关于给予张?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湖工学纪〔2018〕51号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9日 编辑: 浏览次数:[]

张?,学号15050440119,安全与环境工程学院物流1501学生,该生于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中交换试卷其行为触犯了《湖南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第八条第七款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时间从201876日开始算起,至201975日结束。

为严肃校纪校规、营造良好学风,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工学〔2017〕14号)第九条规定,同时取消该同学处分期内评选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

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湖工政发〔2017〕4号)第三章第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地点:教学大楼1013室)。

 

 湖南工学院

201876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