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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安日权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湖工学纪〔2019〕11号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20日 编辑: 浏览次数:[]

安日权,男,学号15040440127,经济与管理学院物管1501班学生,因20166月在期末考试中夹带小抄,于2016630日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工学〔201714号)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该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能够吸取教训、改正错误,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各方面表现突出、进步明显,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研究,决定解除安日权同学留校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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