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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田康威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湖工学纪〔2019〕34号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01日 编辑: 浏览次数:[]

田康威,男,学号18010440331,机械工程学院机电1803班学生,该生于2019年3月15日晚,在校东门外夜宵摊与同班同学聚会时,因饮酒过量对无辜路人进行殴打,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其行为触犯了《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工学【2017】14号)第十六条有关规定。

经研究,决定给予其记过处分,处分时间从2019325日开始算起,至2020324日结束。

为严肃校纪校规、营造良好学风,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工学〔2017〕14号)第九条规定,同时取消该同学处分期内评选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

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湖工政发〔2017〕4号)第三章第五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地点:教学大楼1013室)。

 

湖南工学院

20193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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