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育人管理 > 正文

关于给予黄靖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湖工学纪〔2019〕72号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28日 编辑: 浏览次数:[]

黄靖,男,学号16030340207,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电气1602班学生,该生于于2019年5月12日下午纠集数人到李博威宿舍滋事其行为触犯了《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经研究,决定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时间从20195月23日开始算起,至2020522日结束。

为严肃校纪校规、营造良好学风,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工学〔2017〕14号)第九条规定,同时取消该同学处分期内评选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

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湖工政发〔2017〕4号)第三章第五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地点:教学大楼1013室)。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