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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段嘉明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湖工学纪〔2019〕55号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28日 编辑: 浏览次数:[]

段嘉明,男,学号15050140325,安全与环境工程学院安工1503班学生,因考试舞弊,于2018年4月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工学〔2017〕14号)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该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能够吸取教训、改正错误,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各方面表现突出、进步明显,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研究,决定解除段嘉明同学留校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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