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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任欣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湖工学纪〔2019〕78号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0日 编辑: 浏览次数:[]

任欣,男,学号18030240107,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电子1801班学生,该生在2018-2019学年第二学期中有无故旷课行为,其行为触犯了《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四节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给予其警告处分,处分时间从2019年7月5日开始算起,至2019年12月4日结束。

为严肃校纪校规、营造良好学风,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工学〔2017〕14号)第九条规定,同时取消该同学处分期内评选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

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湖工政发〔2017〕4号)第三章第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地点:教学大楼101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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