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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帅泽鹏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湖工学纪〔2020〕55号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7日 编辑:刘静 浏览次数:[]

帅泽鹏,男,学号18050340118,安全与环境工程学院工业1801班学生,该生在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中有无故旷课行为,触犯了《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工学〔2017〕14号)第三章第四节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时间从2020年6月11日开始算起,至2020年12月10日结束

为严肃校纪校规、营造良好学风,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工学〔2019〕5号)第九条规定,同时取消该同学处分期内评选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

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湖工政发〔2017〕4号)第三章第条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地点:教学大楼1013室)。

 

湖南工学院

20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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