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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刘丽雯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湖工学纪〔2020〕71号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1日 编辑: 浏览次数:[]

刘丽雯,学号19030340403,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电气1904班学生,该生于202098日在2019-2020学年第二期《大学物理》期末考试中夹带小抄,其行为触犯了《湖南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湖工教〔201725号)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时间从2020912日开始算起,至2021911日结束。

为严肃校纪校规、营造良好学风,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工学〔20195号)第九条规定,同时取消该同学处分期内评选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

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湖工政发〔20174号)第三章第五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地点:教学大楼1013室)。

 

湖南工学院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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