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钢,男,学号19040440137,经济与管理学院物管1901班学生,该生于2020年9月7日在2019-2020学年第二期《大学英语2》期末考试中偷看手机(未发现与当场考试有关内容),其行为触犯了《湖南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湖工教〔2017〕25号)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给予刘钢同学记过处分,处分时间从2020年9月12日开始算起,至2021年9月11日结束。
为严肃校纪校规、营造良好学风,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工学〔2019〕5号)第九条规定,同时取消该同学处分期内评选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
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湖工政发〔2017〕4号)第三章第五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地点:教学大楼1013室)。
湖南工学院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