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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龙湘洪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湖工学纪〔2020〕85号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0日 编辑: 浏览次数:[]

龙湘洪,学号17120140119,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电气(国际)1701班学生,因在2018-2019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中夹带、偷看手机,于201910月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工学〔20195号)第七十一条有关规定,该生在校期间期间,能够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未有任何违纪违法行为,并且经常联系辅导员老师,各方面表现良好,进步明显。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决定解除龙湘洪同学留校察看处分。

 

湖南工学院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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