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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丰伟辰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湖工学纪〔2020〕87号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0日 编辑: 浏览次数:[]

丰伟辰,男,学号18010340235,机械工程学院金材1802班学生,该生于2020129日在宿舍内放置麻将桌,其行为触犯了《湖南工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湖工学〔20196号)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给予丰伟辰同学警告处分,处分时间从20201223日开始算起,至20211222日结束。

为严肃校纪校规、营造良好学风,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工学〔20195号)第九条规定,同时取消该同学处分期内评选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

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湖工政发〔20174号)第三章第五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地点:教学大楼1013室)。

 

湖南工学院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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